“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21-08-11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江西绿色生态”标准评价、认证、标志使用活动,维护“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形象,提升江西生态产品品牌价值,推动江西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日前,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江西绿色生态”品牌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适用于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自愿性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办法》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概念、原则及职责分工。“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产品和服务等领域,依据“江西绿色生态”标准和相应的认证规则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江西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西绿色生态”标志的制度设计、总体策划、统筹协调、标准公开等工作。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提出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准。“江西绿色生态”评价标准由《“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及认证技术标准组成。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制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规定发布。对有明显区域特征或文化特色的产品和服务,可采用已发布的、适宜开展认证的地方标准作为认证技术标准。通过评价确认的认证技术标准,允许在标准名称前冠以“江西绿色生态”,在标准文本特定位置印刷“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并及时予以公开。认证技术标准按《“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通用要求》评价和确认。通过评价确认的认证技术标准,允许在标准名称前冠以“江西绿色生态”,在标准文本特定位置印刷“江西绿色生态”标志,并及时予以公开。
《办法》规定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要求。“江西绿色生态”认证实施规则由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并发布。认证实施规则经联盟秘书处确认后,由实施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自行上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实施。认证委托人自愿向认证联盟成员申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认证联盟成员依据《通用要求》、相关认证技术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开展认证。通过认证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江西绿色生态”认证证书。获得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在产品标签或者包装物上使用“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标志。
《办法》还明确了“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监督管理。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每年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或服务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开展获证后监督,按照监督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并予以公布。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失信的,认证联盟成员应当撤销认证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受理其认证申请。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认证联盟和认证联盟成员开展的“江西绿色生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认证联盟及其成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发现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依法做出处理并将相关信息通报认证联盟及相应的认证联盟成员。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xw/df/202108/t20210810_333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