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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26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今年4月份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化肥、农膜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截至10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3.9万件,涉案货值1.2亿元,罚没款3.1亿元,其中芜湖市局、铜陵市局、马鞍山市局、滁州市局查办的5起案件入选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典型案例,蚌埠市局、铜陵市局、滁州市局查办的4起案件被市场监管总局挂牌督办,池州市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1起重大侵权白酒案件被公安部表扬。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1.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胡某涉嫌利用微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6月,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个名为“畅行早高峰”的微信群内发现微信名为“红姐”的人,在其朋友圈内销售宣称具有壮阳功效保健食品。经调取该产品图片,执法人员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批准文号”、“制造商”等信息存在疑点。发现线索后,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及时购买上述产品,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在样品中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西地那非”。

  微信名为“红姐”的胡某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涉嫌犯罪。淮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淮北市公安局。2021年9月30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公安机关同时在淮北、山东济南开展抓捕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涉案物品392盒以及嫌疑人用于作案的手机等工具。同时,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协助公安机关对前期查获的11组样品进行抽样,委托安徽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目前,案件正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2.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排沙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0日,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辖区企业排沙食品商行配送的进口冷链食品“芝士碎”,无安徽省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执法人员立即摸排核实。经查,该企业从上海订购50件 “安佳”碎条状马苏里拉干酪(行业俗称“芝士碎”),提供了产品的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及产品在上海第三方消毒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该批产品的省内《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即直接销售。为确保进口冷链食品安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对产品进行全面消杀,并于9月17日委托合肥达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当事人涉案食品、车辆司机、车厢环境及冷库环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当事人采购的进口冷链食品未进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消杀,未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疫防办〔2021〕135号)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的要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货值金额十二倍的罚款,罚款25.08万元。

  3.滁州市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8月5日,来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万某猪肉销售摊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摊位上销售的部分新鲜猪肉酮体表面有检疫合格验讫章,但另一部分新鲜猪肉(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称重确认共93公斤)酮体表面无检疫合格验讫章,涉嫌未经检疫的猪肉。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万某自2019年至案发期间,购买大量生猪自行屠宰,未经检疫直接带到市场混在经过检疫的猪肉内对外销售,除被查获的93公斤外,其余均已全部售出。当事人购进并私自屠宰50头生猪,共计销售额10万余元,获利1万余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金额较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此案移送来安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20日,蚌埠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1年5月23日从蚌埠市某供应商购进140公斤猪头肉半成品,未索证索票。从某山东人处购进5袋亚硝酸钠,净重1公斤/袋,未索取票证。其后张某每次在加工猪头肉半成品时均添加亚硝酸钠,亚硝酸钠已拆封1袋使用。该批猪头肉食品经安徽中晟分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检,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办。

  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雨润”肉制品案

  2021年2月22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雨润)的举报材料,反映彭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雨润”品牌的肉制品,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彭某系马鞍山雨润原销售经理,负责东莞市场,2014年离职,其利用原有的雨润销售网络,通过更换包装、粘贴标签等非法手段,将私下从广东省某生产企业购得的合格产品,伪造成“雨润”产品在东莞市销售,涉案货值24万余元。

  彭某等人假冒“雨润”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6.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合肥滨湖医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1年3月2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肥市滨湖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超期未检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4月22日前完成补检。同日,该局对当事人涉嫌违法事项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医用气体机房10台储气罐的定期检验报告,据当事人陈述,上述10台储气罐除首次检验外,后期均未进行定期检验且一直处于使用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暖空调机房发现1台蒸汽分气缸正在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设备的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蒸汽分气缸及储气罐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0万元。

  7.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6月1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信息系统”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一份,载明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云片糕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该不合格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糕点生产企业,今年来已连续三次因生产不合格食品被辖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河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7月29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顶格处罚:1.罚款10万元;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汪某作出自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业资格罚。

  8.滁州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万某涉嫌销售不合格“遐尔丰”复合肥料案

  2021年10月14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有外地人员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遐尔丰”复合肥料,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执法检查。10月21日,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万某正在向农户销售“遐尔丰”复合肥料,立即联合公安机关展开行动,现场查获“遐尔丰”复合肥料11吨。经检验,涉案复合肥料检验结论为:“该样品依据GB/T15063-2020标准检验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万某于2021年10月21日购进13吨“遐尔丰”复合肥料,运往天长市销售。被该局查获时,13吨“遐尔丰”复合肥料已销售2吨,尚有11吨未销售。当事人累计购进73吨上述“遐尔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为197100元。其中62吨已销售,销售金额167400元;另有11吨暂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97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违法金额巨大,天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9.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沈正平中医肛肠医院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

  2021年3月11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沈正平中医肛肠医院发布医疗广告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等行为。3月12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沈正平老字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情形下,在经营场所楼顶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存在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涉案违法广告费用9216元。2、当事人在清风路及其附近发布的户外灯箱广告和护栏固定灯箱广告,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其发布内容与经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样件不一致。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发布相关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该局依法分别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并处罚款60864元。

  10.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真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9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真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头及室内有多条广告。

  经查,当事人为一家校外培训机构,该机构门头有“辅导专家”艺术字体;一楼大厅摆放印有“金牌讲师”头衔的辅导老师个人简介的立式广告牌,对于辅导老师个人简介中的印证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在其经营场所内还发现其它宣传广告,以及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多条广告。本案广告制作费用合计为364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计人民币14564元。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229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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