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51期)
时间:2021-12-10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近期,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粮食加工品等8类食品81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800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合肥、亳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芜湖、宣城、铜陵等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以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调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亳州市涡阳县谭鸭血火锅店使用的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蚌埠市怀远县榴城万家福超市名门店销售的扁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合肥市包河区曹胡锐早餐店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滁州市明光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合肥市蜀山区恩清小吃店自制的油条(自制),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安徽龙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宣城)销售的、标称宣城市龙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龙武小磨黑芝麻油,经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宣城市龙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七、合肥市蜀山区馋思川火锅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安徽展业能源有限公司寿县宾馆分公司(淮南)销售的、标称淮南市凤台县李冲回族乡献成麻油厂生产的小磨麻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芜湖市镜湖区邑金陵餐饮店自制的老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铜陵市铜陵县顺安镇馒头之乡包子店自制的老面馒头(自制),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一、淮南市谢家集区王少梅杂货店销售的黑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二、蚌埠市怀远县世纪乐购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三、淮南许氏牛肉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粉丝,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四、安徽利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安)生产的丹华牌灵芝孢子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十五、安徽盖士力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生产的盖士力牌钙铁锌硒咀嚼片(奶油味),硒(以Se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和判定。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特此通告。
附件:1.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 2.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3.保健食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xls 4.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5.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6.饮料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260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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