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守正创新 探索财政金融监管之路
时间:2022-01-18 文章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2021年12月28日来源: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按照“风险、创新、公平”的本局财政金融监管重点,以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为核心、以财会监督试点为契机,积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和金融企业财会监督等职责,创新全链条、穿透式监督模式,努力探索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匹配的财政金融监督之路。
一、突出两个特色,聚焦主责主业
一是突出财政金融监管特色。紧紧抓牢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风险转移与监督属地中央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两条主线,做好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监管、金融企业财会监督和金融企业向地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管三项主要任务。坚持财务成本监督与业务风险监督并重,定位于财税政策财经纪律、成本列支和薪酬合规等财务事项执行监督,定位于风险资产分类、准备金计提、不良资产处置、呆账核销以及集中采购等业务事项监管。
二是突出上海地方区域特色。立足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特殊地位,围绕金融基础设施多、金融业态全、金融市场创新活跃等区域特点,做强做特财政金融监管。监管广度上,从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到银行、证券及保险等行业,从资管、租赁机构等到票据交易、贵金属等业务部门,力求实现金融业态全覆盖。监管深度上,紧盯金融风险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借力于基础设施机构业务平台,串联起资金与业务链条,形成辐射到面、精准到点的闭环式监管模式。
二、依托三条路径,提升监管效能
一是依托财会监督试点主路径,实现重点金融机构“有效覆盖”。从金融牌照、机构类型和权属关系三个维度,选定11类100家监督对象纳入“名单制”监管,以监督风险和业务规模为基础实施分级监督。以定期数据报送为基,构建专门金融监管统计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找准“点位”;以逐批布置自查为干,摸清个体情况,逐步绘制监督对象“全息图”;以日常监督为重,聚焦金融机构与政府、社会、其他市场主体“三对关系”,开展“短平快”式专项跟踪,形成日常监督常态化。
二是依托资金供给平台,开展地方债监管。针对上海地区金融资本充裕、金融产品丰富的特点,从资金供给端开展地方政府债务排查。将监督重点从银行直贷,向信托、资管、租赁等非标化融资产品,再向公司债券转变。通过对交易所“柱趸式”监管,获取各类融资主体项目清单,着重关注借道发行债券情况。
三是依托金融产权登记审核,探索国有金融资本监管“全流程”。以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客观公正的态度,层层厘清产权关系,重点关注异议部分,完成35家相关机构产权审核工作,努力做到“全面覆盖、应登尽登”,为财政部加强国有金融资本全周期动态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坚持开展相关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可行性研究,反映相关机构存量资金问题并得到初步落实。
三、交互三个维度,搭建立体监督网
一是形成上下联动。借助沪局与财政部金融司党建联建联创契机,进一步准确理解政策目标与意图,确保执行党中央、部党组决策部署不偏航。进一步发挥派驻地方作用,聚焦上海金融特色,尝试建立示范业务项目,做好探索驻地金融监督的“排头兵”。
二是加强横向沟通。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驻地银保监局、证监局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在金融企业业务监管和财会监督上形成优势互补,以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为目的,建立数据定期报送机制,从财政金融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好常态化数据分析监测。
三是内部协同发力。高效运行职能处与主管处的监管模式,下好一盘棋。地方债务监管中,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政府端、供给端、需求端三点入手,形成线索互相移交机制,做好“全链条”式风险监测,实现一竿子到底,织牢防护网。金融企业财会监督中,以“由所到企”监督路径,从事务所审计底稿入手,通过非现场监督方式,迅速锁定重点,监督效率大幅提高,实现责任双向追究。
四、坚持三项原则,做好后半篇文章
一是坚持惩治与预防同行,做好整改文章。在财会监督中,对发现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抓预防,约谈主要负责人,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督促正视问题,压实主体责任;在专项检查中,坚持标本兼治,督促被检查对象从治理层面加强认识,逐一对照问题查找漏洞,使整改不仅仅停留在财务调账层面,更要针对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应内控制度。
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做好转化文章。坚持定期形成地区金融运行情况报告,分析当年发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为监测地区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状况奠定工作基础;坚持总结历年监管和财会监督经验,协助做好财政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探讨顶层设计路径,思考加强对金融机构会计信息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以实践反哺理论。
三是坚持引导与倾听并举,做好服务文章。不忘金融资本服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本质,严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和政策性银行基金债券贴息审核关口,督促引导财政助力金融政策直达基层,推动专项资金效能充分发挥。不忘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主动服务代表委员,主动调研反映较集中的养老商业保险发展困境,围绕推动我国养老保障建设,发挥企业年金、个人商业保险发展中财税引导作用建言献策,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原文链接:http://sh.mof.gov.cn/gzdt/caizhengjiancha/202112/t20211206_37720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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