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推出“升级版”
时间:2022-01-18 文章来源:财政部 作者:佚名
日前,财政部等五部门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作出适当扩大,明确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并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延长至7日内,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地方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以及其他资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银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合理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新增救助基金筹集实行封顶机制,各省份救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上一年度支出金额3倍以上的,本年度暂停提取。
《办法》明确,新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有关业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增加核销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办法》还对救助基金办理时限作出进一步压缩。并要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系统,规范救助基金网上申请和审核流程,设立热线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受理、审核垫付申请。(柴新)
原文链接: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2112/t20211207_37723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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