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检查的通知(渝财非税〔2022〕10号)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有关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我局决定对部分区县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万州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南岸区、巴南区、长寿区、南川区、荣昌区、璧山区、开州区、垫江县、丰都县、巫山县、巫溪县等区县。
二、检查年度
2020年—2021年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区县财政
1.制定本地区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情况;
2.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3.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政票据情况;
4.用票单位交回财政部门的票据存根,按顺序进行清理,并妥善保管情况;
5.按照规定核销用票单位财政票据存根情况;
6.依法对本级用票单位财政票据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7.违规发放财政票据行为,违反财政票据分级管理原则向中央在渝单位或市级单位发放票据的行为;
8.发放作废票据行为;
9.伪造、发放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区县用票单位
1.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登记、保管、核销责任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等情况;
3.财政票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票据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互相串用、超范围使用财政票据行为;
5.使用作废财政票据行为;
6.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7.对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和作废票据,是否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核销,并按顺序清理,妥善保管;
8.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行为;
9.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行为;
10.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1.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检查安排及要求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检查。
(一)自查阶段(5月5日—6月20日)。相关区县财政局对本级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撰写书面报告,并附相关检查资料,于6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21日—10月31日)。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5个区县财政局及被查区县3—5个用票单位。
相关区县财政局、用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使用的重要性,落实责任,认真做好自查,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总结工作,确保财政票据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市财政局联系人及电话:唐 英 67575271
许 瑜 67575224
附件:1.2022年重庆市财政票据检查登记表
2.2022年重庆市财政票据检查表
重庆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czj.cq.gov.cn/zwgk_268/fdzdgknr/jdjc/202204/t20220425_10656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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