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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今日起实施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江苏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起来,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大修后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省财政厅将积极做好反垄断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好相关制度执行,让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地有声,并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持续发力,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了“制度先行、全面覆盖、机制健全、定期评估”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今年以来,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一方面,建立定期评估常态机制,要求每年清理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开展公平竞争情况全面评估,其他政策文件也可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确保评估工作及时性。另一方面,明确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清晰主体责任,畅通投诉渠道,要求按照“谁起草谁答复、谁实施谁答复、谁承接谁答复、谁牵头谁答复、谁对口谁答复”的原则,妥善处理公平竞争方面的投诉举报,并明确了投诉渠道、办理流程和处理期限,确保涉及公平竞争的投诉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筑牢公平竞争审查的最后一道防线。

   大力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

  省财政厅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一方面,在前期组织全省开展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加大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投诉,持续做好政府采购领域妨害公平竞争规定和做法的清理工作,清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等,严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严禁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另一方面,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修订并印发全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监管效能,完善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落实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等要求。

  

  


原文链接:http://czt.jiangsu.gov.cn/art/2022/8/2/art_8064_10561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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