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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黔财税〔2022〕3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13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fgwj/202201/t20220113_72306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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