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黔财税〔2022〕2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fgwj/202201/t20220110_72275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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