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政法制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黔财税〔2022〕2号)

  

  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

  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现将出口货物保险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fgwj/202201/t20220110_7227504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