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黔财农〔2021〕143号
有关市(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1〕1号),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5000万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属一次性补助,收入列2021年“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021年“2130505生产发展”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根据此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发本文。
二、本次下达的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和红色美丽村庄试点资金使用要根据《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特色田园乡村·乡村振兴集成示范试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21〕8号)、《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红色美丽村庄试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组通〔2021〕24号)精神,按照财政衔接资金有关政策要求,做好资金安排和项目落实。
三、有关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21〕115号)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要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确保财政衔接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
四、有关市(州)、县(市、区)按照加强县级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项目评估和论证,安排的项目要从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切实做好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开工率。
五、各地要加强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资金全面项目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市(州)级、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一律公开,乡村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引导脱贫群众参与项目的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分配至脱贫县的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规定,过渡期内仍可由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并按照县级制定的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管理使用。
七、各地要按国家和省要求,及时将资金使用和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省级将对各地情况进行监测和通报。
附件:1.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
2.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情况表.xlsx
附件2:2021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xls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dlyxx/tpgj/202110/t20211011_7083596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