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1-03-30 文章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京市监发〔2020〕99号
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工作要求,响应群众和企业呼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与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是依法监管的一体两面,是实现公正监管的需要。
(二)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诚实信用原则。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对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未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其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
二、基本程序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开展核查,包括执法人员不少于2名、亮明身份、依法制作现场笔录等。
(一)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属于《清单》第一部分适用范围的,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之后,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的,可以当场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期限超过立案期限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立案。相关执法资料应当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不再给予处罚的。属于《清单》第二部分适用范围的,经调查核实后,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经执法人员复查合格的,不予立案。
三、适用范围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清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符合适用条件应立案查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对未列入《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各区(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本《清单》的范围之外,可以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情形做有益探索,结合辖区执法实践,增加相应清单事项。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避免“不作为,乱作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清单》中所列违法行为时,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本《清单》的适用范围,避免出现应罚不罚,过罚不相当的情形。
(二)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适用本《清单》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
(三)强化执法监督。通过案卷抽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对适用《清单》不予处罚的案件进行执法监督,对作出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违法的进行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gfxwj/202008/t20200814_19835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