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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通知要求 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山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近日,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发出通知,要求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免税资格期满的非营利组织,可在期满后半年内提出申请。

  据了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的财政部门会同本级税务机关联合办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均可申请确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可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均可享受。取得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马永亮)

  


原文链接:http://czt.shanxi.gov.cn/ywyq/czyw/202312/t20231211_944246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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