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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近日,我国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障治理效能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阶段,对社会保险经办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险经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证明材料偏多、转移接续不畅、经办时限不明确、基金“跑冒滴漏”等,需要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细化和完善。

  “社会保险经办关系到职工和城乡居民能否及时便捷地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需要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参保登记、关系转接、资格审查、待遇申领等经办环节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褚福灵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和管理,为减证便民、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民生保障与公共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何文炯看来,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则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体系的重要环节。因此,《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条例》以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为基础,明确了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险权益实现的路径,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为规范,以及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规程。统一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将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提供更便捷、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便民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

  “《条例》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以及对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个性化服务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在近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参保人员社保待遇享受资格,通过“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此外,压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材料;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通过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利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全面取消了传统的集中认证方式,构建了以信息比对为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与远程认证服务相结合的‘寓认证于无形’的服务模式,通过电脑、手机等设备,实现刷脸认证,尽可能让群众不用跑腿就能完成认证工作。”褚福灵表示,基于此,《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无法确认待遇享受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

  “减证便民”是《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在褚福灵看来,《条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这一规定,从源头上切实减少了无谓证明材料。

  遵循便民原则,对照《条例》要求,医保部门也将强化相应举措。

  “国家医保局前期已经制定了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统一了28项医保常用业务的服务标准,规范了办事环节和办结时限。”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黄华波说,今后将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清单和操作规范,推进办事环节精简和流程再造,积极推进实现医保服务“同城通办”。同时,加快推进医保服务“网上办”“掌上办”,提升医保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可办率。

  何文炯认为,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在社会保险领域的获得感,社会保险服务规则必须顺应时代变化,努力做到与时俱进。具体地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变化,通过不断改进社会保险服务,使包括农民在内的各类非正规就业者能够顺利进入社会保险体系,并接受相应的社会保险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应当“适老化”,努力满足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的需求,使他们能够有效地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应当适应人口流动的趋势,科学合理地设计社会保险异地参保、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及其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服务规程;还要持续推进社会保险服务的数字化、远程化,逐步简化社会保险办事程序,不断提高数字化技术在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的应用水平。

  守好人民群众的“养老钱”“看病钱”

  安全是社会保险经办的底线要求。

  为了防范社会保险基金“跑冒滴漏”问题,《条例》规定,对涉嫌丧失社保待遇享受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不符合社保待遇享受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个人多享受社保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

  此外,《条例》还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负责人谭超运表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社保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的核查处理。

  协议管理也是医保经办机构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管理措施。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隆学文透露,今后将进一步优化“两定机构”申请条件、完善评估流程,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范本,健全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和绩效考核等机制,加强违约行为处理,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看病钱”。

  “社会保险是惠及面最广、所需资金量最大、专业技术性最强、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类社会保障项目,而社会保险基金则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财务基础。”何文炯认为,为了确保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风险保障权益,必须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长期收支平衡,这就需要进一步改进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

  在他看来,完成上述目标,背后的“工作量”不小——包括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互助共济性和对经济社会变化的适应性;健全社会保险筹资机制;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给付规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精算制度,等等。

  “当然,还需要通过有效的规则设计和技术手段,比如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技术部门、相关服务供给机构的合作机制等,确保社会保险的信息安全。”何文炯说。

  


原文链接:http://czt.gd.gov.cn/fwjdh/content/post_4253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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