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绩效管理体系,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水平
时间:2023-12-29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全面实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财社〔2022〕65号) 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内财监〔2019〕1343号)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社会保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举措。《办法》共分7章31条,对社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范围、实施原则、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 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办法》确定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程管理、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兼顾个性,激励相容、约束有力四项工作原则;《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区各级各部门按照统筹层级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绩效实现全链条管理,对重点工作的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办法》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工作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了预算绩效管理的全覆盖,持续推进了自治区现代预算管理改革步伐,为规范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依据,进一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有效促进了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原文链接:https://czt.nmg.gov.cn/czdt/czxw/202312/t20231228_2433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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