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式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
时间:2023-12-29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 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明确:支持内蒙古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合作,为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政策机遇。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标、提速、提效”的总体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全力推动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合作。12月14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同意与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新担保”)开展合作。
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为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提质升级带来了重大政策红利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成立于2018年9月,由财政部联合20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与各省区市的一家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自上而下发挥国家融资担保资源的引领带动作用。
(一)加入国家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强化金融资源供给能力。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主要是通过开展再担保业务和采取股权投资的形式与鼎新担保进行具体合作,再担保业务可为自治区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分担风险,提高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抵御能力;股权投资可增强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扩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金融活水。
(二)健全自治区融资担保架构,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支小支农政策效益。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合作后,鼎新担保可以充分发挥纽带作用,向上对接国家担保资源,向下与盟市担保机构建立合作,逐步建立自治区融资担保框架体系,让普惠金融的政策效益精准“滴灌”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
(三)学习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自治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鼎新担保可以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先进的业务管理模式、风险防控手段、信息化系统和公司治理经验,引入到各盟市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引导和支持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经营、管控风险,不断提升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全力以赴推动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尽快落地
自治区财政厅以结果为导向,全面对标对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各项制度要求,全力推动合作落地见效。
(一)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动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准入条件,开展专题调研,全面分析比较自治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股权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和风险管控等情况,最终推选鼎新担保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合作;邀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副总经理潘家宝、再担保业务部相关负责同志到自治区调研,就开展合作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窗口指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全面细致安排部署合作相关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为顺利推进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完善制度建设,切实打好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基础。建立省级财政专项风险补偿机制是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进行合作的必要条件,自治区财政厅在充分调研山东、河北、山西等省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修订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保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36号),明确了自治区级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专项风险补偿机制。同时,积极协调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呼和浩特市金融办为鼎新担保增加再担保业务资质,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体系建设,确保自治区融资担保机构全面对标国家要求。为确保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后,鼎新担保能够尽快满足要求、开展再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厅提前谋划指导鼎新担保制定完善了机构准入标准、再担保业务流程、再担保业务风险防控等10余项公司制度。同时,积极辅导各盟市担保机构尽快达到合作准入条件,力争规范高效地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业务合作。
积极推动鼎新担保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是自治区财政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发16号文的具体举措。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在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风险分担和股权投资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统筹运用资本金补充、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手段,不断做强做优做大鼎新担保,进而持续健全完善全区融资担保体系,全面提升支小支农服务水平,切实让广大市场主体能够充分享受普惠金融的政策效益,助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s://czt.nmg.gov.cn/czdt/czxw/202312/t20231227_2432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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