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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偏远地区群众出行 财政部、民航局印发办法进一步提高支线航空补贴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

时间:2024-01-14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作者:佚名

  

  日前,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印发《关于修订支线航空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支线航空的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等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支线航空补贴资金效益和政策效果,促进区域支线航空协调发展,保障偏远地区群众出行。

  支线航空补贴范围包括两类航段:一是航段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不含西藏区内机场),另一端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之外国内其他机场;航段一端为西藏区内的各机场,另一端为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机场之外的国内其他机场。如涉及经停西藏区外航点的航线,按起止两端作为一个航段核定补贴。二是航段一端为非偏远及特殊地区的支线机场,另一端为偏远及特殊地区的非支线机场。

  偏远及特殊地区包括:西藏、新疆,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涉藏地区,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抵边地区、革命老区、海岛地区以及没有高铁通达的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支线航段。

  除连接西藏自治区的跨省航段不受航距限制外,其他跨省航段航距不超过900公里。

  补贴标准上,《通知》规定,支线航空补贴充分考虑高原平原、支线干线飞机执飞支线的运营成本差异,分类设定,并向高原航线、支线飞机执飞航线倾斜。对于高原及高高原机场的航段,使用支线飞机执飞的,中央财政按照1.2万元/小时给予补贴,单个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西藏航段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对于非高原及高高原机场的航段,使用支线飞机执飞的,中央财政按照1万元/小时给予补贴,单个航段每家航空公司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

  中国民航局对纳入支持的支线航空航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当航段连续两年年旅客运输量均超过10万人次时,不再对该航段进行补贴,但国内通程航班支线航段不受旅客运输量限制。

  补贴方式上,《通知》要求,支线航空补贴由现行按航段旅客运输量改为按航段实际飞行小时核定,补贴申报审核将更加简单。

  《通知》还提出,建立央地协调机制,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中央财政承担的支线航空补贴金额按不超过航线变动成本的50%确定,其余由地方及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承担,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做好当地现行相关支持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

  (宗禾)


原文链接: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2401/t20240109_39255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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