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财政助力商品储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时间:2024-04-21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继续支持商品储备,根据中央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税务局、商务厅、粮储局、印发《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采取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的方式,继续给予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精准落实政策,优化办事流程,确保税收“红利”直达快享。
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企业是指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资格认定或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及行政公署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油、棉、糖、肉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储备管理公司。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项政策的延续实施,将持续每年能为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企业减轻税负4800万元左右,将对我区商品储备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原文链接:https://czt.xinjiang.gov.cn/czt/xwlb/202404/fe2c67909d514585b8ceb09525bb56d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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