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4-05-18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琼财监〔2023〕852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于2023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对海南华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合所)2022年1月至2023年8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组抽查了9份业务项目报告,其中:审计报告8份、验资报告1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的问题
1.《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范围不准确。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4078号报告底稿中的《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华合所对被审计单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某项目投入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该项目于2021年3月开工,2021年8月贷款1.1亿元,按照省工信厅2022年3月《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海南省工业企业扩大投入和技改提质奖补资金的通知》第一条“按照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项目年度实际完成投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的规定,审计范围应是该项目2022年当年度情况,而不是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2022年)的累计情况。
2.《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合理。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4037号和806049号2份报告底稿中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记载甲方的责任为“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甲方管理层的责任……”,约定的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合理,企业不能同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记录于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其他适当形式的书面协议中。审计业务约定条款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指出用于编制财务报表所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二)计划审计阶段的问题
1.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3030号和804037号2份报告底稿中,均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以确定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的规定。
2.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4063号和805050号2份报告的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均未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和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会协〔2014〕76号)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可能将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确定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3%至5%,也可能低一些或高一些,但通常不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10%,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有必要单独为重分类错报确定一个更高的临界值”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实施阶段的问题
1.审计程序不到位。
(1)未实施监盘(抽盘)程序。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5050号和804063号2份报告后附财务报表显示固定资产净值分别为1,493.84万元和1,395.16万元,但未对固定资产实施监盘(抽盘)程序,底稿中均无固定资产盘点表和监盘(抽盘)记录。
(2)未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3030号报告底稿中,未对流动资金周转天数196.21天实施重新计算程序。
上述(1)和(2)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规定。
2.审计证据不充分。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4063号和805050号2份报告的应交税费底稿中缺少纳税申报表,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4063号报告的固定资产底稿中缺少房屋建筑物及车辆权属证书,审计证据不充分。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的规定。
3.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1)未对应收款项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予以关注。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4037号报告底稿中,其他应收款—甲公司期末余额7,971.27万元,其中账龄1-2年(含2年)2,959万元、2-3年(含3年)4,784万元;其他应收款—乙公司期末余额2,133万元,其中账龄1-2年(含2年)1,833万元、2-3年(含3年)100万元。被审计单位未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华合所未予以关注。
(2)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况予以关注。海华合会审字〔2022〕第804037号报告底稿中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580万元,华合所未收集被审计单位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未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情况予以关注。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的规定。
(四)业务完成阶段的问题
1.未获取书面声明或书面声明不规范。海华合会验字〔2022〕第807003号报告底稿中缺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书面声明;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4063号、805050号和806053号3份报告底稿中的书面声明缺少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对财务报表承担相应责任并了解相关事项的管理层提供书面声明”的规定。
2.更正审计报告不规范。华合所2023年4月28日出具的海华合会审字〔2023〕第804078号报告,审核结果为2021年-2022年累计投入资金5,329.23万元和贷款结算扣息411.86万元,导致比奖补政策文件要求提供的2022年当年度投入资金和贷款结算扣息分别虚增约1,523.50万元和302.41万元(虚增幅度分别为40%和276%)。华合所2023年5月18日向被审计单位提供《补充审计说明》,仅补充反映2021年度投入资金1,523.50万元,但未反映2021年度贷款结算扣息302.41万元,也未按规范程序撤销该错误的审计报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2号)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前一次出具的审计报告撤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以免对报告使用人造成误导”的规定。
(五)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且审计报告质量较差
华合所注册会计师蔡笃铁、廖识清2022年度和2023年1至8月分别报备审计报告439份和307份,平均0.83天、0.79天出具1份报告。本次抽查的9份报告均为注册会计师廖识清、蔡笃铁共同签字,9份报告普遍存在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等问题,审计报告质量较差;华合所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方面存在缺陷,承办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上述事项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关于《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审计范围不准确、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不合理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财会〔2016〕24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华合所加强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管理,在开展审计业务之前明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
(二)关于未制定总体审计策略、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财会〔2022〕1号)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财会〔2019〕5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8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会协〔2014〕76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华合所切实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补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合理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和明显微小错报的临界值,切实发挥总体审计策略的指导作用。
(三)关于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22〕1号)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华合所准确理解和严格遵循审计准则相关要求,补充实施并完整记录监盘(抽盘)、重新计算等实质性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四)关于未获取书面声明或书面声明不规范、更正审计报告不规范的问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财会〔2022〕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财会〔2016〕24号)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审计结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技术援助小组信息公告第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华合所加强审计业务培训,对已出具的审计报告补充获取规范的管理层书面声明;按照规范程序撤销错误的审计报告,重新出具正确的审计报告。
(五)关于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且审计报告质量较差的问题,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规定,责令华合所限期整改,在业务承接时考虑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统筹安排、合理委派审计人员,确保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六)责令华合所举一反三,认真对照本决定反映的问题,对2022年以来出具的业务项目报告进行自查自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理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和相关佐证资料反馈我厅监督检查与内审局。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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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5/66fcbcede80a4e23882f679e0870607b.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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