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时间:2024-06-04 文章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省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2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社〔2021〕10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下达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预算,各地(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各县,以下统称各地)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扣回资金通过调减当年指标处理。此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入“20807就业补助”,项目代码10000013Z135080000005,并按具体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和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相关科目。另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年末常住人口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预算执行情况、职业培训工作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政府购岗省级计划、“三支一扶”省级计划以及高校毕业生重点倾斜、乡村振兴帮扶、促进就业工作激励地区倾斜、“两个健康”实践创新示范县倾斜、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大师工作室补助等相关因素分配,同时,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对各地2023年末就业补助资金结余按1:1.5比例、对2023年审计发现各地违规资金金额按1:2比例,相应扣减2024年就业补助资金。
二、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补充小额担保贷款金)不得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按照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工作要求,请各省辖市财政部门收到本通知后抓紧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各区下达资金,于文件印发后5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四、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密切关注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有针对性的工作举措,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各地参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附件2)和补助你市(示范区、航空港区)资金额度,科学合理确定你市(示范区、航空港区)绩效目标,填报《 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附件3),在收到本通知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示范区、航空港区)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各省辖市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辖区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河南省2024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3. 市(示范区、航空港区)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24日
附件2.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2024年度).pdf
原文链接:http://czt.henan.gov.cn/2024/06-03/3002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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