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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时间:2024-06-12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21〕56号),经研究,现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详见附件1)。市县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涉及的2024年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资金直达基层要求

  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直达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控等工作。各市县对应安排的本级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市县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有关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准确将预算指标、资金支付等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准确反映预算执行实际情况。

  二、提高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请各市县按规定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按照政策公告、学生申报、认定评议、公示、审核等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审核把关,进一步提高资助精准度。

  三、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各市县教育局、财政局要按规定对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确保经费落实到具体学校(教学点),其中,对已经停用的学校不再安排资金,对目前没有学生但仍然保留的学校(教学点),要结合实际需求(如必要的维修等)安排资金,不得简单按标准拨付资金,避免资金沉淀,造成资金安全风险。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和营养膳食补助等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禁滞拨缓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经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要统筹解决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

  四、提高农村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

  从2024年起提高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800元/平方米提高到1100元/平方米。各市县要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各市县要根据《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关于校舍主要建筑标准要求,于2024年11月底前将本市县安全校舍面积报送至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财政部、教育部在核定2025年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预算时,将统筹考虑各地报送的安全校舍面积等因素,对2024年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五、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从2024年1月1日起,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由年人均3.52万元提高到3.88万元。中央财政安排工资性补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核定2025年特岗教师补助资金时,根据2024年度实际到岗教师人数据实结算,对未完成招聘计划的市县核减补助经费。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特岗教师待遇相关政策,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并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同等条件下特岗教师在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六、继续给予综合奖补

  为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专项工作成果,同时激励市县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出进度、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服务)数量、财力状况,对市县给予适当奖补。奖补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七、规范资金使用,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1〕11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农村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琼财教〔2023〕300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经费使用管理。

  各市县教育、财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发〔2019〕18号),对照《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3)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教373号附件1-3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6/d1578e69418b4bf2bd99e809040efbde.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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