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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2 文章来源:海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财政局、医保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31日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1号,以下简称1号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9〕59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海南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缴费给予补助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省本级补助资金安排,依法下达预算指标;配合省医疗保障局指导督促各市县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配合省医疗保障局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负责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做好配套财政补助资金工作。

  第四条  各市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同级医疗保障局等及时安排本级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上缴至省级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下设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基金子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负责配合同级医疗保障局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负责开展重复参保治理工作,提供重复参保比对信息化支撑,审核比对结果;负责制定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的重复参保信息比对结果、个人缴费总额(含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缴费部分);审核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编制的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绩效目标表、绩效自评报告;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开展经办业务;组织实施全省重复参保治理工作,并将治理结果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审核,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各市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本地区中央所属、省属高校参保大学生人员身份信息维护;负责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本市县特殊人员参保身份信息的维护;负责本市县重复参保治理信息比对,核对本市县参保人数、个人缴费总额(含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缴费部分);做好预算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等。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中央与地方补助标准按6:4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与市县补助标准按7:3分担。今后中央、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央所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其高校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财政按照经审核认定的中央所属高校计划内招收大学生人数和所在地规定的大学生参保政府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章  分配办法

  

  第十条  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1号文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由地方财政负责补足。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奖励补助资金拨入省级财政专户,作为统筹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我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地方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的统一要求,安排下达年度预算,每年年底前按照当年国家公布的财政补助标准和规定的我省分担比例以及省医疗保障局提供的当年6月底参保人数预拨,次年根据我省经审核认定的上一年6月底参保人数据实结算。以2024年为例,地方财政年度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以后年度类推:

  当年预拨我省2024年补助资金数=我省2024年6月底剔除重复参保的人数×2024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我省财政分担比例

  次年据实结算我省2024年补助资金数=我省经审核认定的2024年6月底参保人数×2024年国家公布的政府补助标准×我省财政分担比例-我省已预拨2024年补助资金数+2024年我省财政资金不到位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拨付流程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程序按进度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财政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程序按进度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从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上缴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文件结算上一年度财政补助文件通知后8日内完成剔除重复参保人数工作并将结果报送至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在7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15日内将补助资金正式分解下达,同时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财政部报告。省医疗保障局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省财政厅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反映。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六章  申报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应及时将结算上一年度中央财政补助申请所需的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文件和拨款凭证等审核所需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其中,6月底参保人数及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等情况由省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于当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于当年8月31日前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省医疗保障局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进行审核,省财政厅负责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参保人数、城乡居民个人实际缴费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次年2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完成初审,按要求向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上报纸质版的《海南省关于申请结算20XX年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在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材料。同时将初审意见、汇总情况(附原始资料)与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同时报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请示》的内容要与1号文要求相符,对于参保人员无身份信息、身份信息错误或省内重复参保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并经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核实),不得为其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比对,提升技术手段,落实对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水平等统计数据的审核责任,防止出现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统计错误等问题。对未能按时报送材料的,以及经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审核发现有重复参保、重复申报、虚报等问题的,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将予以通报,各市县财政局、医疗保障局要专门提交书面报告至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分析原因,作出说明。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配合财政部海南监管局开展审核工作,根据审核情况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高效,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医保局要求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对绩效自评和复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mof.hainan.gov.cn/sczt/0503/202406/b9db700b7e5547b1b616cc414a1fa1f1.shtml?ddtab=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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