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的优化措施
时间:2024-06-12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政府采购作为国民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提出优化措施,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一、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
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
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
账(保函提交)截至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至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四、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五、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政府采购管理处供稿)
原文链接:https://czt.xinjiang.gov.cn/czt/xwlb/202406/e5fa04a82f1a48d8ad287243515df0d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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