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时间:2024-06-20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本市创业者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我们牵头起草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政策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本市创业环境,切实有效地帮助创业者解决融资难题,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订印发了《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6号)。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相关工作开展。国家层面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等文件;本市层面先后出台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沪财发〔2020〕11号)等文件。
鉴于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性文件《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到期。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就业创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经全面评估,对《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了研究修订。
二、政策解读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由总则、部门职责、对象范围和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逾期和代偿、资金管理、贷款监督和绩效、附则等组成。
(一)总则。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设立依据,以及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担保资金定义。
(二)部门职责。明晰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市融资担保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和经办银行的职责。
(三)贷款对象、范围和条件,对于“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3个创业担保贷款品种,分别明确贷款申请对象范围和申请条件。本轮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与本市现行政策衔接,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就业群体申请贷款条件,适当放宽创业组织吸纳重点就业群体就业比例条件。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是明确贷款额度。对于“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3个创业担保贷款品种,分别明确贷款额度和期限。其中,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从不超过3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400万元;同时,为更好地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先导产业和重点产业初创企业发展,对此类创业组织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可提高至500万元。二是明确贷款利率。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s。三是明确担保费和反担保要求。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并按申请贷款规模明晰反担保要求。
(五)贷款逾期和代偿。明确贷款逾期追偿责任和举措,以及代偿责任和核销条件。
(六)资金管理。一是明确创业担保资金收入来源和支出范围。二是明确建立创业担保资金持续补充机制,合理划分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内容和比例。
(七)贷款监督和绩效管理。一是明确通过优化政策宣传和项目发现机制、加强数字化能力建设等方式,为创业担保工作赋能。二是明确市财政局对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状况开展定期检查和考核。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创业担保资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三是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八)附则。明确了办法所涉小微企业范围、重点就业群体范围,以及办法实施时间等。
原文链接: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jd_8969/qt_8982/20240619/9ea67962af8b4a56a308c3213d8e0d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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