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0 文章来源:江西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一、起草背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2023年11月7日,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研究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改革。2024年1月2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供遵循并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我省将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列入了省委深改委改革任务。
(二)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客观要求。2011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我省开始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14年省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意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实践的发展,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实施主体、收益收缴、支出方向、绩效管理等方面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三)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国有资本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支持和引导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有利于全省国有企业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对于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15条,在全省层面就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重点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需要细化的事项予以明确。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意见》聚焦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等方面,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2.基本原则。《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坚持保障重点,强化预算统筹,安排部分国有资本收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将绩效管理理念和方法融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二)明确和界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实施主体。
1.明确预算实施主体。《意见》明确由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及有关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出资企业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2.明确收益上交主体。《意见》明确将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一级企业的认定,具体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中,省级一级企业为省政府及其部门出资并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控股的企业以及直接参股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一级企业国有股权发生无偿划转的,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确定。
3.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名录。《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出资监管单位统筹建立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省级出资监管单位在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时要全面统计国有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做到不重不漏。
(三)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1.明确利润收入计算基数。《意见》明确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以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据实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
2.建立利润收入分类分档上交机制。《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完善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比例分类分档办法,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现行收益上交比例较低的市县要统筹研究、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收益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收益上交比例,由本级财政部门商出资监管单位审核确认。
3.适当提高省级利润收入上缴比例。考虑到我省省级收益上交比例相对偏低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提高”的原则,《意见》适当提高省级收益上交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到5个百分点,具体分为三档,即:垄断类企业为25%、资源类企业为20%、其他类企业为15%,应交收益不足10万元的国有企业当年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设定10万元的免交额度,主要是对中小微利国有企业予以支持。
4.完善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分红机制。《意见》明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要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分红机制。出资监管单位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研究、综合考虑,所提意见的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收益上交水平。出资监管单位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6月底。
5.加强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的管理。《意见》明确出资监管单位转让一级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由出资监管单位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6.做好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后收益分配工作。《意见》明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承接主体依法享有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视同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利润收入,划转股权收益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同时申报,承接主体根据持股比例享受划转股权收益。划转前为股权多元化企业的,承接主体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和持股比例依法享有企业分配的利润。划转股权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7.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工作。《意见》明确国有企业应主动向出资监管单位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上交收益。按照政策规定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的,需要零申报。其中,省级国有企业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底之前开展收益申报。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
1.优化支出结构。《意见》明确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支出主要用于贯彻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资本金注入,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支持科技创新以及承担政策性任务,安排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转移支付等方面。
2.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意见》要求要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省级和市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3.提升预算执行约束力。《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资本性支出应及时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应按规定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和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出资监管单位要督促国有企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严格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涉及预算调整的,要依法依规办理。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组织编制决算。
4.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要求国有企业要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会同出资监管单位构建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绩效指标体系,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编制管理。
《意见》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大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要健全“国有企业—出资监管单位—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审核流程。国有企业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编制收入预算,依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收益上交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应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可依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重点,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提出支出计划建议。出资监管单位审核国有企业报送的收支预算建议,提出审核调整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预算审核和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区分轻重缓急,提升资金安排使用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要按照收支平衡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不列赤字。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国有资本规模较小或国有企业数量较少的市县可以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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