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6-27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相关文件:《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此次《通知》属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延期实施。原《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19〕2号)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将于2024年6月30日有效期满。经实施评估研究,我们认为,文件主体内容仍然合法、合理、协调、可操作,结合中央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工作实际修订后延期实施。
二、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和《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等中央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问:《通知》制定的目标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税务局制定印发《通知》,主要目标是加强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促进海洋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者权益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问:《通知》制定的任务是什么?
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税务局制定印发《通知》,主要任务是结合中央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工作,在保持原办法总体框架结构、主要条款等核心内容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涉及征收主管部门、征缴流程和部门职责分工等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序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五、问: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要求,征收主管部门由原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税务部门。职责调整后,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费源信息征收海域使用金,具体征缴流程按照国家和省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规定办理,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其余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减免条件等规定未作调整。
六、问: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方式有几种?
答: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时全额缴清海域使用金。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按规定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
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催缴;在限期内仍拒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原批准海域使用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七、问:我省的海域使用金是怎么安排使用的?
答: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编列年度收支预算,资金统筹用于海洋事业发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严格执行预算。
原文链接:http://czt.gd.gov.cn/zcjd/content/post_444661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