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10-22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关于在全市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
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
渝财金〔2024〕2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水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各监管分局,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45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主粮作物等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和开展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保险工作实际,现就在全市种粮区县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种粮区县。
已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产粮大县,继续按照渝财金〔2024〕3号规定执行。
二、保费承担比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所有种粮区县实施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费承担比例如下表。
区县类型 | 保费承担比例 | 备注 | |||
中央 | 市 | 区县 | 农户 | ||
全市种粮区县 | |||||
(1)国家乡村振兴帮扶县 | 45% | 35% | 5% | 15% | |
(2)其他区县 | |||||
产粮大县 | 45% | 30% | 10% | 15% | 按照渝财金〔2024〕3号 相关规定执行 |
非产粮大县 | 45% | 25% | 10% | 20% |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止,对非产粮大县已实施的稻谷、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其按照渝财金〔2024〕3号规定执行的保费承担比例,按照下表予以调整。
区县类型 | 调整前保费承担比例 | 调整后保费承担比例 | |||||
市 | 区县 | 农户 | 中央 | 市 | 区县 | 农户 | |
非产粮大县 | |||||||
(1)国家乡村振兴帮扶县 | 50% | 30% | 20% | 45% | 35% | 5% | 15% |
(2)其他区县 | 45% | 25% | 10% | 20% |
对脱贫户、监测户投保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的,市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统筹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对农户自缴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贯彻落实渝财金〔2024〕3号有关规定。各区县财政、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承保机构要统筹规划、各司其责、协同推进相关工作,明确保障对象、保险标准、承保机构以及承保理赔服务等事项。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强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坚决防止出现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行为。各承保机构要规范承保经营行为,应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作物生产面积为参照,按规定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勘验收,确保参保面积的真实性。
(二)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可在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中自主自愿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中央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cwj/qtwj/202410/t20241015_13710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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