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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五一”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时间:2021-05-06 文章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五一”节日期间食品消费量大、聚餐活动增多,是食品安 全风险隐患集中、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的敏感时段,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饮食消费安全。

一、进口冷链食品贮存服务及经营者注意事项

首站定点冷库要严格落实专区专控、入库货品“批批检测、件件消毒”、重点人员“三集中”管理等管控措施;第三方冷库和企业自建冷库要加强库存货品安全管理;超市、饭店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进口冷链食品,禁止贮存、加工和销售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

二、承接团体聚餐餐饮服务提供者注意事项

1.亮证经营。应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2.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严禁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并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部清洁。

3.进货查验。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禁止采购、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4.规范加工。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确保食品烧熟煮透,做到生熟食物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禁止烹饪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

5.清洁消毒。保持加工、就餐及经营场所干净卫生;使用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清洗消毒,按要求保洁。

6.分散就餐。应采取必要的分散就餐措施;按需配置公勺公筷,引导顾客健康分餐;倡导“点菜节约引导”、“剩菜打包劝导”的用餐文化,全面推进“光盘行动”。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注意事项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入驻平台商户审查登记管理,强化线上信息公示,进一步落实配送管理和消费维权责任。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长江流域禁捕相关规定,严禁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以野生动物、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菜肴,及时下线平台“野味”产品。

2.入网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核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并在网络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证照信息和经营地址等。食品加工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加工制作的食品的数量(包括网络经营和门店经营总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加工能力,严格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或使用“食安封签”,确保线上线下餐食同标同质。

四、消费者就餐和购买食品注意事项

1.采购食品应选择有资质的商场、超市和市场,购买感官正常的食品、食品原料,观察食用农产品是否新鲜,预包装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包装是否完整无损,不采购超过保质期,包装破损、涨袋、胖听的预包装食品,不采购未按要求冷藏的食品;不采购发芽土豆和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或未经检疫的畜禽肉。

2.选购进口冷冻食品时,要主动查看进口冷冻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等“三证”是否齐全。网上购买进口冷链食品时,要查看网上商家是否公示进口冷冻食品“三证”信息。

3.外出就餐要选择清洁卫生、证照齐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并索要正规发票或收据,建议选择实行“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就餐前要洗手,要注意分辨食物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不要吃颜色、味道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肴。

五、个人防护注意事项

坚持规律饮食,节日期间,切忌暴饮暴食。疫情防控期间减少人群聚集,外出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主动配合商场、餐馆等食品经营单位的防控工作。

无论是外出用餐,还是购买食材,如果出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或其它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就医,保存相关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原文链接:http://scjg.ln.gov.cn/xw/sjyw/202104/t20210429_4125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