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0 文章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查办一批典型案件,严惩一批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哈尔滨市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红肠(熏煮香肠)(3个批次)经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2021年8月24日、8月30日、9月28日被抽检3批共506公斤,货值9,831.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25.00元,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案
2021年9月1日-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对黑龙江众启汇综合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大众综合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均未按法定要求履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等违法行为。经查,两位当事人均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未落实食品安全制度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拜泉县万盛源生活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万盛源超市销售山寨“红牛”饮料。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现场发现漯河豫善堂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16箱(净含量250ml/罐×24罐)零14罐,库存43箱(净含量250ml/罐)共计1430罐,案值2,880.00元。该“红牛”牌饮料,标识为“RebBull”“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外观包装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牛”牌饮料标识为“RedBull”“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红牛”牌饮料59箱零14罐,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泰来县好易购超市经营国家为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1年8月4日,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泰来县好易购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冷库内有原产地“西班牙/阿拉贡/胡埃斯卡”的“冷冻猪去骨颈背肉”16箱。经核实,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在沈阳福鑫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批号:310024621,20箱,共计318.74公斤,购进的价格是23.30元/公斤,计7,425.00元。销售了4箱,计63.75公斤,获违法所得286.88元。现场提供了该批冷冻猪肉有关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但没有在“黑龙江冷链”追溯平台上传产品追溯数据,无“追溯码”销售进口冷链食品,也没有进行落地件件核酸检测。
当事人违反了《齐齐哈尔市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告诫提示》第二条和第三条、《齐齐哈尔新冠疫情防控第25号公告》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冷冻猪去骨颈背肉”16箱;没收违法所得286.88元,并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翰邦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钢筋案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翰邦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25日的热轧带肋钢筋(14mm)经抽样检验不合格。2021年06月25日,建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当事人抽检批次热轧带肋钢筋是在卓盛经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904吨(200根),购进价格是4,250.00元/吨,共计12,342.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342.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庆市龙凤区千滋味炸鸡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5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大庆市市场监管局龙凤区执法分局对龙凤区千滋味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网上销售平台“美团”“饿了么”中分别显示“叫了个炸鸡(湿地店)”,使用“小黄鸡”为标识网店图像,与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1074966号和第26879149号商标相似,当事人未能提供注册商标的授权证明。在用267个大包装盒、26个中包装盒、220个小包装盒、12个大包装袋、20个小包装袋及菜单上均印有标识图像“小黄鸡”,共销售炸鸡经营额12,345.5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场对涉案标识图像“小黄鸡”袋子和纸包装盒实施扣押,并给予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克山县圣水华庭物业有限公司涉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2021年1月15日,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圣水华庭物业物业有限公司无理由乱收落杆费进行核查,现场发现票据20张,每张35.00元,共计7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00元,并罚款3,050.00元的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胜利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1年8月12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哈尔滨市胜利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超期、报废、“翻新”气瓶实施充装的违法行为,并对涉案的204只液化石油气瓶予以查封。2021年8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气站检查,发现该气站对扣押的204只气瓶进行了替换,转运至充装间进行充装。经进一步核查,已售出125只气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立即召回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气瓶。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给予罚款2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samr.gov.cn/xw/df/202112/t20211217_338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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