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0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2021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规定动作,抓好自选动作,重拳出击,持续发力,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截至11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4.46万件,涉案货值1.27亿元,罚没款3.47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1、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木石咖啡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1年7月29日,该局接合肥市公安局益民街派出所移交线索,于当晚17时对木石咖啡店进行检查,结合公安部门移交的未成年人在该店消费饮酒的证据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局于7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相关标识,主要销售产品为酒类。2021年7月25日晚,周某等4名未成人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并饮用2L青岛葡萄大扎、2L威士忌可乐扎、2L伏特加雪碧扎西域春奶啤、3L百威牌大扎啤,并通过微信支付352.2元。上述4名未成年人购买酒水时,当事人并未核实其年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2.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2021年7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马鞍山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对自费人员新冠病毒核酸采样使用“5合1”混采方式,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50元/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收费15元/人次”,共计65元/人次收费,无其他选择。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2月10日接到马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下发《转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安徽省医保局关于降低我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对该院收费系统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进行了维护,但未执行《通知》规定的30元/人次收费标准。2021年2月10日至7月26日,当事人共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58300人次,愿检尽检(自费人员)16680人次,其中采用“5合1”混采方式并按照65元/人次收费9978人次,以超出政府指导价35元/人次多收价款349230元。2021年9月1日,该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退款257600元,未退价款916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未退价款91630元、罚款873075元”行政处罚。
3、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绿亲然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8月2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发现一辆箱式冷链货车正在卸货,内装100袋“冷冻肉”,包装袋内外均无标签标识、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100袋“冷冻肉”扣押至青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当日下午对上述扣押物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9月1日,该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肉”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均为合格。
经查,上述“冷冻肉”发货方为安徽绿亲然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冷冻肉”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该批动物产品无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涉案货值34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该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100袋、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4、滁州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3月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三界镇三界村王某院内存有冷冻猪肚、猪耳朵1000余箱(每箱12-15公斤),除一种未标明规格的猪肚无法查看保质期外,其余规格的猪肚以及猪耳朵均超过保质期。该批冷冻食品25吨,货值58万余元。
现场另发现新包装箱、标签若干,打包机一台,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工具主要用于对该批过期冷冻食品更换包装,然后继续对外销售。经查明,自2020年10月开始,王某夫妻二人在三界镇三界村经营冻肉生意,王某通过网上购买进口临期冻肉,到货后就地化冻,通过清洗重新打包,贴上新的生产日期等标签再对外销售。经初步核算,销售额达300万余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且货值金额巨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于2021年3月6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5、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1年5月1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26日皖江晚报上使用“奥运”“奥林匹克”词汇作为宣传广告语,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5月13日,该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5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策划并发布内容有“奥运童XIN 中奥同行 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 主办单位:皖江晚报社 中奥·江南云筑 全程运营:马鞍山日报社广告中心”的商业广告,并于2021年5月1日-5日合作举办名为“中奥杯·奥林匹克亲子运动会”的亲子活动。当事人皖江晚报社刊登同样内容的商业广告,未参与亲子活动。上述商业广告中包含奥林匹克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亲子活动主题和内容也包含奥林匹克标志。三名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认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其中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额为10万元,皖江晚报社违法经营额不高于5000元。
三名当事人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3名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皖江晚报社罚款1万元,对马鞍山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对马鞍山新华广告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
6、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利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电梯案
2021年8月3日,经铜陵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管理的某小区28台电梯均检验不合格。8月4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上述28台电梯在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仍在继续使用。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并处罚款30000元。
7、芜湖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昌盛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9月18日,芜湖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对昌盛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3箱(92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上述涉案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白酒购进相关票据、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涉案白酒数量以现场扣押的23箱(92瓶)和已销售的6箱(24瓶)计算,违法所得1020元,违法经营额186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该局依据《商标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没收92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93100元”的行政处罚。
8、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会同商标所有权人对江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租赁的两处房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假冒白酒,货值金额7万余元。当日,该局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经查,江某伙同其妻子、女儿等人自2019年以来,利用租住房屋,购买原料酒、相关工具和包装物,长期非法灌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庄某等人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仍从江某处购买涉案白酒销售牟利。11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立案侦查,并组建联合专案组,捣毁涉案制售假酒窝点2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8人、取保候审1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9、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擅自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29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刘某在其经营场所摆放1立式广告牌,标注“三久温阳仪、三种LED光效、配以艾饼,有效改善妇科疾病”等内容。经查,当事人通过广告牌、微信群、PPT等方式宣称“三久温阳仪、三种LED光效、配以艾饼,有效改善妇科疾病”,实际使用的“三久温阳仪”是普通的日用电器,并非医疗器械。截至案发,销售记录未发现有人购买。
当事人擅自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10、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饮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6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开始生产果粒西米露饮料,并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共计生产808件(15瓶/件),售出740件,每件中有两瓶饮料瓶盖内含‘壹元乐享’字样。产品标签标注此次有奖销售的主要内容为:“消费者揭盖发现‘壹元乐享’字样者,即可凭该盖在本品销售点以壹元的价格换购同类产品壹瓶,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等。上述内容并未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且“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经查证该公司网站不存在,属虚假信息。
当事人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饮料,未如实公布相关活动信息,直接影响兑奖的行为,属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公布活动内容中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对库存的标签做无害化报废处置,对已售出的157件商品实施产品召回,及时取消有奖销售活动,有效减轻了社会负面影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改正有奖销售活动的公示信息,并作出“警告,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22日,六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线索告知函,当日启动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月4日至5日,当事人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六安恒大御景湾”发布自行设计的内容含有“10年返还,稳赚不赔 ”的违法广告,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28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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