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时间:2021-12-20 文章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关于征求《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省特种设备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局特种设备年度工作要点,为规范全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强化电梯维保备案管理,省局制定了《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对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指标提出合理建议,并转发至当地电梯协会、电梯维保单位一并征求意见。
各单位请于12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和理由报送省局邮箱(邮件名称为:XX(单位)关于《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联系人:省局特种设备处 戴清晨
电 话:0551-63356910
邮 箱:anhuiteshechu@163.com
2021年12月14日
安徽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梯维保备案工作,加强电梯维保单位管理,提高电梯维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电梯制造、安装(含修理)单位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是指电梯维保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关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工作遵守依法、科学、高效、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要求
第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向拟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梯维保业务。
第七条 拟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二)在拟维保的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配备相应数量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工作人员、快速抢修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具备健全的、能够有效运转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
第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首次备案应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制造厂家授权证明或委托合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设备仪器列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二)人员聘用情况,包括聘用合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数量和类别、在当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和维保单位授权证明。
(三)维保服务承诺情况,包括维保承接类型(清包、半包、全包)及具体内容,维保服务质量要求,维保工作责任(含应急救援承诺及预案)等。
(四)无纸化维保应用情况。
第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应当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完成。
电梯维保单位在线提交备案资料,备案机关核验后即完成备案,并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在承接维保项目10日内,将维保项目情况,包括电梯使用单位、安装地点、数量、维保责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报备案机关。
第十一条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向备案机关补充、更正。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主要指维保单位的证件、主要负责人及聘用人员、维保的电梯及其负责人、维保备案办公场所地址、维保项目发生变更等信息发生变更。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对维保单位聘用人员实行执业注册管理。维保人员执业注册的类别:
(一)初次注册:电梯维保单位首次备案时,或聘用首次取证人员的,注明初次注册。
(二)续期注册:初次注册期满(注册期同证件有效期)后,已完成复审的、需要继续在原聘用单位执业的,注明续期注册。
(三)变更注册:在注册(证件)有效期内,维保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注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执业注册与备案同步实行、同步变更。每名维保人员12个月内只能变更1次聘用单位。
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单位执业注册。
第十四条 未经注册的维保人员不得代表其聘用单位出具报告记录。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备案后监督抽查。对于新备案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在备案后60日内进行。
备案后监督抽查可与维保质量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第十六条 在备案后监督抽查中发现维保单位将维保业务转包或分包的,按《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备案后监督抽查中发现维保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准确进行备案,或未及时更新备案内容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备案机关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质量、备案后监督检查、电梯维保质量、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从重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44号)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一)负责维保的电梯一次检验合格率低于50%的;
(二)经当地电梯安全监管系统统计,负责维保的电梯故障率超过XX%,并经调查证实维保单位负主要责任的;
(三)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率达XX%或分数低于XX分的;
(四)经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证实,存在恶意低价竞争、扰乱当地维保市场秩序的;
(五)负责维保的电梯屡次发生冲顶、蹲底、夹人、困人等故障、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经媒体报道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备案机关认为需要的。
第十九条 电梯维保单位负责的电梯发生冲顶、蹲底、夹人等电梯事故(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并经核实负有主要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对备案名单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电梯维保单位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1)梯备××××(2)××××(3)(共11个字符)。其中:
×(1)为备案机关所在地的简称;
××××(2)为备案年份;
××××(3)为备案流水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备案,是指本办法正式生效后进行的备案。原已在各地备案机关完成备案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完善备案内容。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电梯维保单位备案平台,集备案管理、数据归集、信息展示等功能。各地已建成电梯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或辖区内已开展无纸化维保的,可与“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提高备案效率。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梯维保单位为其负责维保的电梯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和维保施工保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amr.ah.gov.cn/xwdt/gsgg/146287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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