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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农药残留超标、培训机构虚假宣传……四川第四次发“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1-12-24 文章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场监管总局确定的打击重点和省市场监管局确立的重点整治行业,形成“8+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重点,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日前,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崇州市川兴茶厂生产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绿茶案

  案情:7月9日,该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崇州市川兴茶厂购进于2021年3月20日(抽样单记载为生产日期)的绿茶进行抽样检查。经检验,绿茶草甘膦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实测值1.41)。经查,抽检批次绿茶是当事人从成都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货值16000元向供货方索要有资质及检验记录,但供货方提供的记录仅是对产品感官进行的检验,其在采购过程中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9月24日,该局对当事人没收袋装绿毛峰(绿茶)20袋及散装绿茶94.9kg;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处罚款160000元。

  二、小金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小金县某砂锅串串店(刘继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10月21日,小金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美兴镇东大街38号小金县某砂锅串串店开展检查,在其厨房操作间发现包装上无任何标识标签的包装油制品42袋,包装袋(透明包装,未使用)126个,漏盆1个,漏盆内有餐厨废弃物(干),桶内有黑色液体。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起,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废弃油脂,在其厨房操作间对废弃油脂加水、加白酒、加盐,边熬制边用瓢舀取上面的油脂,随后倒掉下面的水;再加水、加白酒、加盐,边熬制边用瓢舀取上面的油脂,倒掉下面的水,经过3至4次洗油后熬开,由老板本人炒制底料,再兑该熬制的油制品后用玻胶材质的量杯,鸳鸯锅量取1400至1500毫升熬制的油脂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红锅量取1800至2000毫升熬制的油脂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装进透明袋再用封口机进行密封。给顾客上锅时使用一包该油制品再加一包成品袋装火锅底料,每锅锅底收费20元,涉案60000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10月22日,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广汉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9月8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德阳市伊斯兰教协会、广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三水镇中心村8组新鑫和工业园四川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识有“清真”字样。当事人提供的《清真证书》经德阳市伊斯兰教协会提供文件证明:德阳市伊斯兰教协会没有参与该公司清真食品监制,更未提供清真证书。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清真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百度网站搜索范本,修改相关信息,伪造清真证书,并制作含“清真”字样的包装袋344400个,用于其生产的“庆徽®毛肚精品速冻生制品”、御鲜叶火锅食材、爽牛源®黑毛肚速冻制品、牛得到®鸭肠、牛濯濯毛肚速冻生制品等产品。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11月18日,该局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虚假食品标签包装袋344400个;没收违法所得5450元;罚款人民币230574元。

  四、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涉嫌无照经营伪劣液化石油气案

  案情:10月,该局联合县公安局检查九龙镇民生桥村平安加气站时,发现该站监控室的办公桌抽屉内有6张《重庆市万利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称重单》,称重单上购进的货物类别为二甲醚,净重为24.72、20.17、17.71、27.21、20.89、25.31,单位:吨,时间段:2020.4.12~2021.9.7。经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负责人并非李某,而是负责人安某将加气站整体租赁给李某经营,李某为实际经营者。李某从2020年开始,以5700元每吨的价格共购进6次二甲醚,数量共计136.01吨,购进后的二甲醚储存在加气站的3号储存罐内,再连接2号灌装秤向来站加气的顾客的充气瓶内灌装二甲醚冒充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单价为6元/公斤。按照销售价格6000元每吨计算,货值816060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10月21日,该局将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四川某燃气公司眉山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案

  案情:6月19日,该局对该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合格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公用燃气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管道。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4.019km,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继续使用的燃气管道5.681km。

  处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10月26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111000元。

  六、古蔺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古蔺镇某玩具店销售未经认证的产品案

  案情:8月17日,该局对彰德街道(原古蔺镇)光明路1号某玩具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奥特曼”等16种儿童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经查,涉案儿童玩具系当事人从成都市某玩具经营部购进,10月18日,当事人将未售出的16种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儿童玩具退回。涉案儿童玩具货值874元,违法所得180.5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12月1日,该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15000元。

  七、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10月12日,该局接到区公安分局通报称“有2辆小汽车运输有44件白酒,该批白酒可能涉嫌假冒”。经核实,发现外观标识为“国窖1573”白酒32箱(19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2箱(72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369336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10月13日,该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八、成都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6月28日,该局收到举报称“成都奥克斯广场1F层DJ-JY-112号摊位涉嫌销售侵犯Champio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月1日,该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招牌及销售的服饰中均带有Champion品牌相关商标标识,但无法提供商品来源证明。经查,2021年6月初,李某通过微信群陆续招聘覃某、廖某芬等人现场销售,所售服饰及吊牌上多处标注有“bd3d1f64eb363637edccefa68807fd9”“e571efb87cd0b47a022f31fb081bca5”“3f08a3f5b00c5561bfc97816b148fca”商标标识,吊牌中文标签中标注为“冠军品牌”。现场待售各类“冠军”服饰552件,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经商标持有人HBI品牌服饰企业授权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鉴定,上述产品均为侵权商品,货值102639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11月15日,该局决定没收侵权商品552件;罚款103615元。

  九、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稽查局查办的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4月28日,省教育厅社会与民办教育处商请省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稽查局对成都某教育科技公司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建立网络社区(微信群)对培训学生及家长开展涉嫌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经查,当事人要求员工利用统一配发的工作电脑及手机,以“老师”或“辅导老师”的身份建立微信群,邀约学生及家长进入微信群。当事人通过员工先后建立3600多个微信群组,涉及学生及学生家长300万多人次。微信群中员工宣称老师或辅导老师员工2094名,实际具有教师资格人员71名,只有3.39%具有教师资格证;利用微信群发布“王先意老师...”“陆红老师…”“曹云霞老师…”“咱高途教育的主讲老师,首先必须是清华北大浙大毕业,参加过中考阅卷….”等老师履历、获得荣誉信息均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微信群中发布的“报名啦!年末最大活动来袭,一科寒春班原费用原价2798×3(课程原价)+2999(期末冲刺课)=11393,现在报名不仅可以享受金牌辅导老师,优惠后只需接近半价的7499”,其所谓的“原价”此前从未销售过,宣称的原价不存在,也并未实施过。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及“择一从重”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9月3日,省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

  十、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某诊所发布含有功效和安全性断言的医疗广告案

  案情:7月19日,该局对翠屏区上走马街2-4号的某诊所检查发现,门口有“百病一针董氏奇穴”、“魔灸疗法效果倍增”两幅广告,其中“百病一针董氏奇穴”医疗广告宣称“董氏奇穴”针法在应用中多达数百个奇穴,能最大限度、最快地激发人体内在潜能、集中定向冲击病灶、使诸多疑难杂症、顽固症疾奇迹般速愈,董氏奇穴适用头面颈项、腰背痛、脏腑疾病、男科病、妇科病等症状;“魔灸疗法效果倍增”广告宣称“魔灸疗法效果倍增集中医灸疗之大成,中医外治法革命性创新真正实现药到病除,一灸病消”。经查,上述医疗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广告内容后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每幅医疗广告制作费用10元。当事人并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就将制作好的两幅医疗广告设置在其服务场所进行宣传。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之规定,10月14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罚款40000元。

   十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3月19日,该局对成华区成宏路18号8层807号成都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库房内堆放有52000支涉案产品“煜胜TM一次性使用药液转移过滤器”。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由江苏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ZL201720474949.4”,该专利为有效专利。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与该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涉案产品内部结构缺失该专利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未纳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涉案产品没有使用该专利技术方案。涉案产品属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应认定为假冒专利的产品。涉案产品违法所得227898元。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8月23日,该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27898元。

  十二、三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某中心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案情:5月18日,该局对该院医疗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时,从当事人使用的四川省基层医疗管理收费系统中提取了2018年1月1日——2021年5月18日期间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多份住院费用清单,发现当事人单独收取一次性使用手腕带和一次性使用手术衣的费用,不符合《绵医保发〔2019〕11号》《绵价费〔2004〕141号》、《绵价费〔2010〕88号》文件规定。经查,期间,多收患者29480.50元。该局6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7月20日,对多收价款的清退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有29480.50元的多收价款未清退。

  处理: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9月23日,该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29480.50元;罚款29480.50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75/2021/12/21/f79e319fd21d4a0ba604f533d71cc72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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