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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升级”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天津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财政部、国家民委、人民银行日前修订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引导支持地方落实贴息政策。

  《办法》指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国家为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促进民族地区贸易发展,保障民族特需商品供应,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企业)用于开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贴息补助。

  根据《办法》,中央财政设立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引导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列中央对地方体制结算补助。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实施至2025年。

  在管理机制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财政通过设立引导资金,对地方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给予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落实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自有财力,与中央引导资金一并作为贴息资金,加大民贸民品贷款贴息力度。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及民贸民品企业发展等实际,在统一的政策规定内,自行确定贴息水平以及贴息工作程序。

  《办法》规定,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的贷款包括民族贸易贷款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财政贴息。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规模、贴息资金规模等因素,在贴息上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区贴息水平。

  关于引导资金的分配下达,《办法》规定,中央财政结合财力可能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引导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以民贸民品企业数量、贷款规模、贴息支出等为分配因素,通过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加以调节,并实施增幅(降幅)控制机制。

  《办法》明确了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民贸民品企业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规定,向地方民族工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民贸民品企业资质以及贷款规模、用途和期限等进行审核,确定符合贴息条件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规模,向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贴息建议方案。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贴息方案并拨付贴息资金。

  

  

  

  


原文链接:http://cz.tj.gov.cn/xwdt/cwbyw/202206/t20220629_5920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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