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检察院出售房产的函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省检察院:
你院《关于省检察院有关房屋资产处置的函》(皖检函〔2022〕1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公开出售位于桐城南路369号21套房产(账面原值164.1782万元、面积1280.18平方米)、屯溪路136号3套房产(账面原值107.17万元、面积306.2平方米)、琥珀中村1套房产(账面原值171.7163万元、面积92.41平方米)事项,已经你院2022年第14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进行公开出售处置。
二、上述房产公开出售事项,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
三、请你院依法依规做好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1日
抄送:省行政事业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审批信息)
资产处置 项目名称 | 省检察院房屋资产出售处置 | ||
资产占有单位 | 省检察院 | 资产占有单 位主管部门 | 省检察院 |
审批部门 | 省财政厅 | 批复文件 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检察院 出售房产的函 |
资产处置 政策依据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皖财资〔2020〕32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 ||
资产主要信息 | 资产名称:房产 所在地:合肥市 账面原值:443.0645万元 | ||
备注 | |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730021.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