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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2022年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强一增”行动部署,保障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政策目标。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导向,以满足市场主体多层次农业保险需求为目标,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实现农业保险提档升级,扩展发挥保险在融资增信等方面作用,计划用3-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财政资金引导,激发农业保险市场活力,推动形成分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与政策体系,助力我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鼓励和引导有资质的承保机构贴近农户需求,重点开发市场化程度高、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大、符合各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的农业保险产品。

  ——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整合相关涉农资金,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进一步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快速发展。

  ——坚持自主自愿。承保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好保险服务工作,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自愿购买商业性农业保险,各地不得指定保险公司承保业务,不得下达参保率等指令性任务。

  ——坚持保障重点。紧紧围绕粮食安全、种业振兴、重要农产品供给,以及全省覆盖面较广的农产品,加大农业保险创新力度和风险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实施粮食作物补充性商业保险。在未实施中央财政完全成本保险的县(区),支持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基础上,自愿投保水稻、小麦、玉米商业性农业保险,保额分别不超过400元/亩、300元/亩、300元/亩,保险责任、费率、赔偿处理方式等与中央财政农业保险相关险种一致。

  (二)探索开展粮食作物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在全省水稻、小麦制种生产基地县(区),支持取得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或与其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且制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在中央财政制种保险基础上,自愿投保杂交稻、常规稻、小麦商业性制种保险,保额分别不超过650元/亩、620元/亩和610元/亩,保险责任、费率、赔偿处理方式等与当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相关险种一致。

  (三)扩大实施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为保障重要农产品正常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充分发挥“保险+期货”作用,在主要产区探索开展大豆、生猪、鸡蛋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障对象原则上分别为单季大豆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蛋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

  (四)鼓励开展其它地方特色商业性保险。鼓励市县结合地方特色主导产业优势,围绕“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拓展产业增值空间、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以奖代补特色险品种之外,引导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家庭农场种植业综合保险以及农机具、肉牛羊、水产养殖等方面创新险种,具体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险标的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实施程序

  (一)粮食作物及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各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承保前应将保险方案送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当季作物承保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将承保信息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作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承保、理赔等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自愿参与开展大豆、生猪、鸡蛋目标价格保险的承保机构,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具体保险方案和预计承保数量,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县要重点审核试点必要性、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规模、财政补贴比例等。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2022年5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创新试点申请文件、绩效目标和试点项目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地申报基础上,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省级拟支持的创新试点地区和试点项目。

  (三)其它地方特色商业性保险。其它各地自行探索开展的地方特色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应具备一定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和社会效应,符合我省农业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单个项目保费总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对在全省具有首创性和导向性、有较大推广意义或市场前景的项目,保费总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

  四、财政奖补

  对粮食作物补充性商业保险、粮食作物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及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5%的保费补贴,市县财政合计补贴比例(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比例。对各地自行开展的其他地方特色商业性农业保险,省财政将适时选取推广力度大、发展程度高、保障效果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省财政结合资金预算情况,对年度试点范围和保费补贴比例可进行动态调整。建立补充性商业农业保险省级补助动态退出机制,有关保险项目纳入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范围或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大幅提高后,省级将不再予以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广商业性农业保险,有利于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为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供给。市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补充性商业保险的宣传、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积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与承保机构,协调推进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

  (二)做好政策衔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商业性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做好商业性农业保险和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衔接,科学把握保险机理及规则控制要点,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基差风险。鼓励市县按规定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在本地区先行探索开展商业性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共同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市场发展。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的承保机构,要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和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相关规定。省级国有农场和中国融通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农场纳入所在市、县(区)统一实施。

  (三)严格管理监督。承保机构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保险费率,严控保险综合费用率,简化保险条款,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效,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对试点工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管理,对违反约定、虚报数据、骗取套取试点资金的承保机构、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永久取消试点资格,收回试点补贴资金,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通报监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全面评估各类财政支持的商业性农业保险政策效果,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反馈相关信息。试点成效将与试点资格申请、试点资金安排等相挂钩。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农财〔2016〕5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粮食作物补充性商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45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业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768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商业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皖财农〔2020〕1200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4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653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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