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为贯彻2022年中央及省委一号文件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强一增”行动部署,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强化农业保险保障支撑,在总结“十三五”期间支持补充性商业农业保险政策基础上,综合考虑有关保险机构拓展实施商业性农业保险诉求,经征求安徽银保监局、16个市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意见,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皖财农〔2022〕420号),现就《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政策?
《指导意见》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中央及省委有部署。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省委一号文件也提出:探索‘农业保险+一揽子金融产品’行动计划试点。二是区域平衡上有必要。2022年起,全省59个产粮大县将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为减少产粮大县与非产粮大县间粮食作物农业保险政策落差,有必要在非产粮大县继续实施水稻、小麦、玉米补充性商业农业保险。三是制种保险有短板。目前,我省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障水平与国家标准一致(杂交稻850元/亩、常规稻680元/亩、小麦590元/亩),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相较周边省份保障水平偏低,制种户参保意愿不强。四是保险机构有需求。今年以来,针对生猪价格持续低迷情况,有关保险机构采取“保险+期货”模式,积极探索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
2.政策包括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实施程序、财政奖补及工作要求。支持险种包括:一是继续适时粮食作物补充性商业保险。在未实施中央财政完全成本保险的县(区),支持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生产的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基础上,自愿投保水稻、小麦、玉米商业性农业保险,保额分别不超过400元/亩、300元/亩、300元/亩,保险责任、费率、赔偿处理方式等与中央财政农业保险相关险种一致。二是探索开展粮食作物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在全省水稻、小麦制种生产基地县(区),支持取得有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制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或与其签订种子生产合同且制种面积达50亩(含)以上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在中央财政制种保险基础上,自愿投保杂交稻、常规稻、小麦商业性制种保险,保额分别不超过650元/亩、620元/亩和610元/亩,保险责任、费率、赔偿处理方式等与当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相关险种一致。三是扩大实施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在主要产区探索开展大豆、生猪、鸡蛋目标价格保险试点,保障对象原则上分别为单季大豆种植面积在3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生猪出栏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蛋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主体。四是鼓励市县开展其它地方特色商业性农业保险。鼓励市县结合地方特色主导产业优势,围绕“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拓展产业增值空间、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以奖代补特色险品种之外,引导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家庭农场种植业综合保险以及农机具、肉牛羊、水产养殖等方面创新险种,具体保障对象、保障内容、保险标的等由各地自行确定。
3.粮食作物及制种补充性商业保险如何实施?财政补贴标准是什么?
各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承保前应将保险方案送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当季作物承保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将承保信息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审核,作为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的依据;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承保、理赔等信息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5%的保费补贴支持,市县财政合计补贴比例(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比例。
4.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如何实施?财政补贴标准是什么?
自愿参与开展大豆、生猪、鸡蛋目标价格保险的承保机构,向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报送具体保险方案和预计承保数量,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县要重点审核试点必要性、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规模、财政补贴比例等。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2022年5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创新试点申请文件、绩效目标和试点项目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各地申报基础上,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省级拟支持的创新试点地区和试点项目。对纳入省级支持范围的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省财政给予不超过25%的保费补贴支持,市县财政合计补贴比例(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省财政补贴比例。
5.关于其它地方特色商业性保险。
其它各地自行探索开展的地方特色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应具备一定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和社会效应,符合我省农业产业规划和产业布局,符合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单个项目保费总额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对在全省具有首创性和导向性、有较大推广意义或市场前景的项目,保费总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对各地自行开展的其他地方特色商业性农业保险,省财政将适时选取推广力度大、发展程度高、保障效果明显的市县,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支持。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653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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