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规定,安排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三重一创”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激励引导支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明确共同事权,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机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19〕30号)、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等省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重大政策项目(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第六条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重点投向“三重一创”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省“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三重一创”事项申报通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规定,组织实施“三重一创”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市、县(市、区)“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属地政府同意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安排项目,并将拟安排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含基金出资)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鼓励市、县(市、区)参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加大对皖北地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
第十条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本年度获得省财政支持金额情况,按照不低于90%比例,于年底前预拨下年度资金。
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上报共担资金兑付情况;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市、区)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市、县(市、区)未按照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律收回省财政预拨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奖励项目所在市,由所在市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专门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下达到补助项目所在市,由市拨付到县(市、区)或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创新平台建设和“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市,由市拨付到县(市、区)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重一创”建设。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三重一创”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严格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的,应下达整体绩效目标,由市、县(市、区)或项目实施单位结合资金和整体绩效目标情况,于30日内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送省财政厅。次年6月底前,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年度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财政厅。市、县(市、区)“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根据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资金分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专项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市、县(市、区)虚假到位应分担的资金,一经查实,收回省级已拨付的分担资金。公职人员违规分配、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021号)同时废止。省委、省政府调整优化“三重一创”政策后,相应修订本办法。
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皖财建【2021】238) 修订版.pdf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609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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