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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24日

  

  


  

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落实落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安徽段)禁捕退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长江禁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是指省财政支持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区)开展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制定资金分配标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禁捕退捕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区)统筹用于禁捕退捕宣传动员、渔政执法监管、退捕渔民安置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与禁捕直接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根据禁捕工作考核结果因素进行分配。禁捕工作考核结果分配因素为上年度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考核结果。依据考核结果对有关市进行等次划分,各等次资金分配标准由省财政厅商省农业农村厅确定。

      第六条 财政厅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上年度进行后补助,省农业农村厅应在接到省财政厅资金预算通知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30日内日正式将资金下达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七条 市、县(区)应结合当地长江禁捕工作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省级下达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统筹使用,保障长江禁捕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使用规划。

  

第四章 资金执行和监督

  

      第九条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内控建设与管理,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和财政部安徽监管局等部门与单位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6397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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