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财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政内参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广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粤财规〔2022〕4号

  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可结合本地区海域资源及海域使用需求等情况,在本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一定比例(不超过30%)制定标准,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所在市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所在市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级以上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本标准。

  二、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按照粤财规〔2019〕2号文有关规定,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2018年5月1日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将按照国家要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docx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17日

  征集: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专家解读:对《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解读

  图片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视频解读:《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的通知

  媒体解读:“20米以深海域”海域使用金再减半征收——《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2022年修订)》印发

  


原文链接:http://czt.gd.gov.cn/czfg/content/post_395801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