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公告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川财规〔2022〕7号
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我省范围内继续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付。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水利厅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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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2/2022/5/27/19b16d57c8e9470c8cf84571eafbfaa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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