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贵州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黔财预〔2022〕97号
省级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21日
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
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年度终了时,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结转结余资金包括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和非国库集中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第五条 省级部门核算和统计结转结余资金,应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保持一致。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在以后年度收回以上资金,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七条 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全面规范、加强统筹、使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结转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中央资金安排的项目,在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中央资金结转后,如需调整用途,省级部门可在报省财政厅审批后,调整用于同一类级功能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省级资金安排的人员类项目中,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的,在年度终了时,尚未使用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人员类项目结转资金严禁用于提高人员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 省级资金安排的运转类项目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科研项目、需要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在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转资金管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省级资金结转后,应按原用途使用,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结转资金用途调整后,相关支出如出现经费缺口,应在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支出总规模内,按规定调整结构解决。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省级部门应充分预计结转资金情况,并结合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省级部门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加快结转资金执行进度,避免再次形成资金沉淀。
第三章 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资金安排的人员类项目中,除因客观原因需跨年度支付的资金外,在年度终了时,尚未使用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资金安排的运转类项目及特定目标类项目中,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在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的,其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除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外,其他所有结余资金全部收回省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收回资金的项目,确需按原用途继续实施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优先使用省级部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解决。
(二)部门现有资金不足的,可结合实际测算后,作为新项目在下年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申报;涉及按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必须在当年支付的资金,省级部门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在收回资金额度内,且不改变相关科目的情况下,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下达资金至部门。
第四章 结转结余资金规模控制
第二十一条 省级部门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减少预算资金结转结余。
(一)提前做好项目研究谋划,提高项目成熟度和质量,编实编细预算,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实施。
(二)结合项目的执行特点,合理测算和规划资金需求,不具备支出条件的不列入当年预算。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编制分年度预算。对于年度中追加的项目,要充分考虑资金当年实际可执行时间。
(三)实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针对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合理加快执行进度。对于需要分配下达的专项资金,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于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加快办理采购手续。
(四)对于年度中预计无法执行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交回。如需在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再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申报预算。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加大对预算执行的跟踪和调度。
(一)定期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对执行进度较慢的项目资金按一定比例收回,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剩余资金全额收回。
(二)针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扣减项目预算规模。
(三)针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执行不力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按一定比例核减部门预算规模。
第五章 结转结余资金清理
第二十三条 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按照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清理收回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省财政厅发布结转结余资金清理通知后,省级部门应按照清理原则,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据实填列清理情况表,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部门的清理上报情况,结合相关佐证材料,对部门的清理建议进行审核,提出财政清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清理工作完成后,不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转资金,省级部门可继续使用。对于符合结转条件且急需使用的资金,部门可在清理工作完成前,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提前结转使用。
第二十七条 清理工作完成后,属于收回范围内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发文收回。其中:结存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由省财政厅统一收回;结存在省级部门实有资金账户的,由省级部门自行交回。
第二十八条 省级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收回实有资金账户结余资金的文件,组织所属单位在发文规定的时限内将资金上交国库。
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资金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各部门应同步做好预算未列支的财政指标清理工作,并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做好结转预算与年初预算的衔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级部门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应责成其纠正。对未及时纠正的,省财政厅可将有关资金收回。对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上交的,省财政厅从以后年度的预算中扣回,并在以后年度严格控制该部门的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省级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对结转结余资金进行清理,制定本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11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bmwj/202206/t20220622_7516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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