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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准予内蒙古华诚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许可的批复

时间:2022-08-12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内蒙古华诚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经对你所报送的申请执业许可材料进行审查并公示后,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内蒙古华诚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执业许可证书,执业许可证书编号为15020049。

  二、内蒙古华诚众鑫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合伙人姓名及其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分别为:魏建文150200070058、刘亚莉150200050122,首席合伙人为魏建文。

  三、准予你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包括: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四、你所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如你所终止执行上述准予的业务,须向自治区财政厅交回执业许可证书。交回执业许可证书后,企业主体持续存在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kjxx/202207/t20220715_2088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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