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农业保险贷”试点给予贴息支持的通知
时间:2022-08-13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农业保险贷”试点给予贴息支持的通知
鲁财金〔2021〕44号
各市财政局,试点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试点实施意见》(鲁财金〔2020〕16号),创新财政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方式手段,整合信贷资源优先解决试点县(市)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决定对“农业保险贷”试点工作予以贴息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财政金融政策融合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制度14家试点和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实验区(共24家农商银行)作为“农业保险贷”业务试点,由试点地区自愿开展。
二、政策内容。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要求按照《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保险贷”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信联〔2021〕155号,以下简称《方案》)执行。试点县财政部门对办理符合《方案》要求的“农业保险贷”的农业经营主体予以贴息支持,其中,对50万元(含)以下贷款贴息1.5%,50-300万元(含)贷款贴息1%,300万元以上贷款贴息0.5%。对逾期的农业保险贷款不予贴息(因保险事故造成逾期的除外)。同一借款人应合并计算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农业保险贷”贴息政策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贴息政策只可享受其一。贴息资金由政策实施县结合省级试点奖补资金和县级预算统筹安排。贴息政策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将与有关金融机构建立沟通联络机制。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实施细则,形成省市县共同推动工作开展的新局面。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应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czt.shandong.gov.cn/art/2021/11/1/art_10563_10297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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