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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08-13 文章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三条所称的群众团体,凡符合上述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税前扣除资格应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报送上述公告第六条所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二)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提交材料。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公益性群众团体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税务审核意见书(附件2),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资料和审核意见书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当年12月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群众团体提交的资料应列明申报前3个年度每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并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中对该比例予以明确。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应自发生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情形之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

  (三)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发现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情况进行核实后,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资格名单公告,各盟市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1.附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pdf

  2.附件2.税务局审核意见书.doc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8月5日



原文链接:http://czt.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fggh/202208/t20220809_2100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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