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5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哈文代表:
您提出《关于切实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减免民族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第0954号)收悉,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民族自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构建完备的交通基础设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福祉。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增长目标以及保就业、保民生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石柱县等民族地区的发展工作,特别是“十三五”以来,把支持推动石柱的发展摆在更加显著的位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了一些显著成果。
市财政历来关注石柱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在资金安排上均予以倾斜支持。在重大项目规划建设方面,支持渝宜高铁过境石柱,解决石柱县缺少高标准高铁大通道的短板;支持渝利铁路沙子站增设客运设施,并安排市级专项资金3.48亿元保障项目如期建成投用。在重点领域资金安排方面,2018年以来累计安排财政资金31.59亿元,助推石柱县交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推动完善区域路网结构。在市级补助标准制定方面,区县自主实施高速公路以及国道、省道、农村公路等项目在市级资金补助标准上均高于一区地区,体现了市级对石柱县发展的倾斜支持。
关于您提出减免民族自治县以交通为代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文件要求“(二)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按此要求,市级一方面严格落实减免民族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县级配套的要求,在上级安排石柱县承担建设项目上取消石柱配套资金;一方面推动交通领域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出台了《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各类交通建设项目市与区(县)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科学的支出责任体系。
为支持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将进一步严格落实《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及中央有关规定,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对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的市级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配套建设资金;对于市区共同事权项目,在市级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加大对区县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补助;对于区县事权的项目,以区县为主筹集资金,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例如,“十四五”重点推进的乡镇通三级公路,市级对石柱县等两群区县的补助标准为280万元/公里,高于一区地区140万元/公里的标准。
下一步,市财政将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支持石柱县发展的有效路径。对于市级在民族地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市级将积极安排、及时调度。同时继续加大对石柱县等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规划,进一步加大对石柱县等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倾斜力度,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将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我们将进一步研究。
联系人:吕佳钖,联系电话:67575103,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tlm_268/jyta/jy/202306/t20230630_12110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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