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9月2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来信请邮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重庆市财政局税政处,邮编401121,并在信封上注明“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qczszc@163.com。
三、电话及传真:023-67575431、023-67575461(传真)。
附件:1.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9日 tg
附件1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
《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完善和延期,一是将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二是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标准从12000元提高至20000元。三是继续授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家明确的幅度内上浮减免限额标准。
二、主要内容
2019年以来,我市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标准均按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执行,此次对国家授权事项,我们拟继续按照国家授权上浮最高限落实,即: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已按国家标准上浮50%)。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说明材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反馈情况: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关于落实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djcygk/jccazqyjg/202309/t20230919_12353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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