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研究起草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4月28日(星期五)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一号重庆市财政局综合处(邮编:401121)。
2.通过传真方式发至67575443。
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和个人信息仅用于汇总、整理、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附件:1.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
附件1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支持各区县做好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年度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督促指导区县按照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和使用资金;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预算安排和执行、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方案,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监测评价,督促指导区县开展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区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做好项目监管,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等。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主要用于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维护及运营管理。通过购买、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经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按照不同筹集方式进行补助,标准为:新建项目2-4万元/套(间),存量房屋改造项目0.5-1万元/套(间)。经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等评选的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上浮30%。
(三)租赁补贴发放。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公交司机、环卫工人等保障对象,依申请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贴,支持其通过市场租赁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资金分配。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各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补助标准、相应权重进行资金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区县的补助资金=(该区县公廉租房套数×公廉租房调节系数+该区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套数×补助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调节系数+该区县发放租赁补贴户数×补助标准×租赁补贴调节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公廉租房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任务套数、租赁补贴户数,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的绩效目标任务确定。
公廉租房调节系数、保障性租赁住房调节系数、租赁补贴调节系数,根据我市城镇住房保障整体工作情况确定。
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根据各区县绩效自评、市级复核以及财政部重庆监管局重点绩效评价的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和管理
第八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区县报送的计划,将补助资金预算于11月30日前提前分配下达至各区县。提前下达的资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预算法》要求编入本级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上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总结,包含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租赁补贴发放、专项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和其他有关材料。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区县上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完成情况,下达当年补助资金,并对提前下达的资金进行清算。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接到提前下达和当年下达的补助资金后,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市、区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优先保证租赁补贴发放,剩余部分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比例进行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对象由项目产权人与运营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主体、建设周期、社会效益及项目风险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审核通过后进入项目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20日前形成上年度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核。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区县,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为零。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依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区县做好相关工作,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区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区县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要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 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3〕31号)同时废止。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在《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综〔2013〕31号)的基础上,形成了《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一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早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国务院要求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要求对标对表国家政策,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40号)提出,我市“十四五”时期住房建设的重点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住房保障实际工作需要。经过多年发展,住房保障重点由单一的公租房(含廉租房)供给转入多渠道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租赁结构性供给不足。近年来,审计和日常检查发现个别区县住房保障资金结余量较大,2013年出台的《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不适应住房保障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统筹。
(二)制定依据
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2022年2月7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明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补贴发放等,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支持本地年度重点工作。
二、文件制定过程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办法》起草工作。
(一)对标对表国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要求,实施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管理,加强公租房(含廉租房,下同)运营管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租赁补贴有效作用。
(二)广泛开展实地调研。按中心城区、主城新区和“两群”地区,成立3个小组先后到区县调研,多次与建融住房、渝地辰寓、龙湖冠寓等租赁企业进行沟通,深入了解租赁市场的痛点难点。
(三)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总结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经验,确保政策连贯性。借鉴北京、上海、成都等城市做法,完善《办法》具体内容。
(四)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多次征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部门意见,座谈听取租赁企业意见建议,有效吸纳分类补贴、按序拨付资金等意见建议。
三、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五章、十七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以及保障原则、工作机制和实施期限。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明确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租赁补贴发放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和管理,明确了补助资金下达后的使用管理要求,特别强调不能与发展改革系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重复。每年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对区县资金使用、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章资金监督,明确了在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的管理责任以及违规处置,明确补助资金使用限制。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以及与原政策的衔接。
四、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一)重点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发展从前期建设转为后期运营阶段,在保持公租房运营和租赁补贴发放支持力度不减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促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二)根据筹集方式实施分类补助。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目前已筹集的项目中,存量占比超过70%,执行分类补助,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有利于盘活存量、激活增量。
(三)统筹各级资金实现收支平衡。按照《办法》补助标准和近年来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测算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资金需求,结合现有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渠道情况,基本达到“收支平衡”。
(四)严格资金使用拨付和项目监管。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实施建设装修拨付一半,建成装修投用后补助剩余部分,后续将出台具体的项目管理细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征求意见稿: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说明材料: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反馈情况: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wgk_268/zfxxgkml/zdjcygk/jccazqyjg/202304/t20230421_118990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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