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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66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重庆市财政局 作者:佚名

  

  乔宏委员:

  您提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财税配套政策的建议》(第0665号),经与市税务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实施主体且涉及房屋征拆的项目,采取政府征收方式的可以财政资金投入也可以国有平台公司融资投入”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城市更新行动的相关要求,我局积极支持各区政府创新投融资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多渠道筹集城市更新资金,积极引入市场力量参与城市更新,有效推动城市功能品质提升。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和产权调换房屋。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使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将补偿费用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列入年度发债计划等方式确保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责任由区县政府承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和合规发行政府债券予以资金保障。若由国有平台公司融资投入房屋征收,存在新增隐形债务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采用该投融资模式。

  二、关于“对国有平台公司投入融资资金用于征收的项目,先通过被征收房屋保留确权方式将权属变更到国有平台公司名下,避免政府隐形债务,再按照规划完善后期土地供应;允许土地供应前置,采用“生地熟供”方式,在征拆工作启动前明确国有平台公司实施主体身份并完成土地供应”的建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权利相应消灭,无法单独变更房屋权属。2022年1月,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渝规资〔2022〕29号),明确由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达成征收协议并完成安置补偿后,对符合条件的,区政府可指定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因此,若采用征收方式实施城市更新,您提出的“先通过被征收房屋保留确权方式将权属变更到国有平台公司名下,再按照规划完善后期土地供应”存在政策障碍,较难得到规资部门的支持认可。对“生地熟供”,一方面不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的规定,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的规定。另一方面从历史案例看,“生地供应”较易形成房屋征收遗留信访和土地闲置问题,因此不建议采用该方式。

  三、关于“在土地出让金计提返还上给予考虑,将标准出让金全部返还区级财政配套使用”的建议

  按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体制,区级储备土地出让金计提约46%规费后市区五五分成,市级分成主要用于市级重点项目建设及存量债务还本付息,区级分成由区级按规定统筹使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城市更新行动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城市更新行动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23]4号),将中心城区2018年及以后规划批次的城市棚改地块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部让渡区级,设立城市更新市级奖补“资金池”,专项用于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城镇零星DC级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奖补。目前我局共计已安排拨付城市更新奖补资金11亿元,集中支持区级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建议各区用足用好现有优惠政策,合理储备城市更新项目,按轻重缓急有序推进、有效实施。

  下一步,我们将及时关注国家城市更新政策变化,加强调研,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会同主管部门适时研究完善我市城市更新相关配套政策。

  对您的建议,再次表示感谢。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将回执反馈市政协提案委,我们将进一步研究。

   

  联 系 人:杨永刚

  联系电话:67575309

  邮政编码:401121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czj.cq.gov.cn/ztlm_268/jyta/ta/202306/t20230630_12109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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