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5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吉财农〔2023〕602号)
时间:2023-12-11 文章来源:吉林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5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童强代表: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广秸秆捆燃方式,破解农村民生供热难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政府专项债推动农村乡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目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专项债券项目必须是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能形成国有资产。一直以来,省财政厅高度重视各地申报的农村乡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项目,积极会同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指导市县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民生需要,合理谋划申报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收益能够覆盖本息的农村乡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乡镇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重点关注。
二、关于以国家推广北方清洁供暖示范城市为契机,在长春、吉林两市率先推广的建议
2021年起,国家将我省纳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政策支持范围,两年来,经过竞争性评审,先后有辽源市(2021年)、长春市、吉林市、白山市(2022年)4个城市获得国家政策支持,累计可获得中央财政奖补资金48亿元。中央财政将连续3年对各地给予奖补资金支持(其中,省会城市每年7亿元,一般地级城市每年3亿元),支持各城市开展电力、燃气、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多种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具体改造形式由项目城市自主确定,实施方案已报国家备案。经调度了解,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白山市项目实施方案中均包含煤改生物质项目,且已经开始在农村地区推广生物质炉具。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会同各项目城市在原实施方案框架内研究推广秸秆捆燃供热方式。
三、关于设立秸秆综合利用基金并开展市场化运作
目前,我省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秸秆综合利用,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意见》(吉政函〔2022〕28号)规定的“控制母基金设立数量,推动母基金适度集中布局,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母基金”的要求,无需再单独设立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基金。符合条件的相关秸秆综合利用企业可通过积极申请产业引导基金给予支持。
四、补贴政策支持
2022年省财政筹措拨付资金1.6亿元,由相关试点县统筹实施,重点支持两个方面:一是玉米秸秆翻埋、碎混还田作业,水稻秸秆翻埋、旋耕还田作业,秸秆堆沤快速腐熟秸秆还田等,进一步提升肥料化利用水平;二是支持各地积极培育设备适用、技术先进的秸秆田间作业、收储运、加工转化市场主体,提升作业能力,对收储运主体新购置收储运专用作业机具以及对秸秆加工能力3万吨以上,新增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秸秆压块成型、生物质炉具利用等市场主体给予适当补助,初步建立了从秸秆打包、加工到应用消纳环节的补助政策体系。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czt.jl.gov.cn/zwgk/jyta/202306/t20230621_2385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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