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12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佚名
桂财规〔2021〕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体育局,各市福彩中心(募捐办),广西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西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加强我区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推动我区彩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
2021年12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彩票监督管理,维护彩票市场秩序,推动我区彩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彩票管理条例》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全区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制定自治区彩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监督管理全区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全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批准建立其销售网络;
(二)制定本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指导市县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监督全区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
第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彩票销售活动;
(二)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和公益金的使用;
(三)按照自治区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组织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申报、审核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及时报送违法违规问题;
(二)按照本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公益金,建立项目储备库,具体组织彩票公益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实施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
第二章 彩票销售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在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彩票销售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监督制度以及彩票重大风险、重大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在彩票销售中遇有重大风险和重大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彩票发行机构、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二)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停止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建议;
(三)制定彩票销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分析预测全区彩票销售情况,落实彩票销售报告制度;
(四)提出彩票销售网络方案,分别报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建立;彩票销售网络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调整;
(五)负责全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彩票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负责实施彩票销售系统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结算,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解缴,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物流管理、开奖兑奖。
第八条 市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在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彩票销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彩票品种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彩票品种资金的归集和结算,按规定上缴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机构;
(三)负责组织实施销售场所管理、彩票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需要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应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议停止(变更)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事项的具体内容,包括彩票游戏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等的具体方案;
(二)建议停止(变更)彩票品种或者彩票游戏事项的市场分析报告,包括上市以来的销售情况,奖池和调节基金余额,停止(变更)的理由等;
(三)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书面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在收到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后可以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设的彩票品种,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上市销售。
第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调整或者停止电话销售彩票业务的,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经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向彩票发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建议。
第十三条 未经财政部批准和彩票发行机构授权,彩票销售机构、合作单位或代销者不得开展互联网销售彩票业务。
第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采购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采购方式。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彩票销售机构采购专用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者国务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所采购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并根据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与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
第十六条 经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具有法人资格、资信良好、有销售场地和设施以及可行的销售方案的企业,可以承担一定地区范围内的彩票代销业务。
第十七条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设备。
第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利用业务费、经营收入等资金买卖商品和服务开展促销活动,回馈符合一定条件的彩票购买者或者彩票代销者。开展促销活动所需经费,由彩票销售机构在财务收支计划中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开展派奖活动,应当分析派奖活动的必要性,测算派奖预计总金额,依法依规明确派奖资金来源,制定派奖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对外发布信息、进行市场宣传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性、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隐含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彩票销售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销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第三章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制定彩票开奖实施方案,明确开奖流程、开奖形式;向社会公告彩票游戏的开奖方式、开奖时间、开奖地点。
第二十四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品种游戏规则需要,建设专门的彩票开奖场所和大额奖项兑奖服务场所,统一购置、直接管理彩票开奖设备,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兑奖服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告当期彩票销售和开奖情况,公告内容包括:
(一)彩票游戏名称,开奖日期或者期号;
(二)当期彩票销售金额;
(三)当期彩票开奖结果;
(四)奖池资金余额;
(五)兑奖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中奖者获得的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兑付,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弃奖,不再予以兑付。
第二十七条 彩票售出后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兑奖:
(一)彩票因受损、玷污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识别的;
(二)纸质即开型彩票出现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无兑奖符号、保安区裸露等问题的。
不予兑奖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刷、运输、仓储、销售原因造成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购买者意愿退还其购买该彩票所支付的款项或者更换同等金额彩票。
第二十八条 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
第四章 彩票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彩票资金专用账户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开设。
第三十一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奖金。彩票奖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支付给彩票中奖者。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由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结算归集后上缴自治区财政。
第三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设置奖池和调节基金。奖池和调节基金应当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规定实行专账核算并分别使用。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一般调节基金。彩票游戏经批准停止销售后的奖池和调节基金结余,转入一般调节基金。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报告上年度地方奖池资金、调节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截至上年末地方奖池和调节基金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原则上由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或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三十六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彩票代销费提取比例,由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具体报送程序如下:
(一)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拟订业务费、彩票代销费提取方案,报自治区民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将收到的方案转自治区财政部门征求意见;
(三)自治区财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方案提出意见;
(四)自治区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综合自治区财政部门意见后对方案进行核定。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如需对已核定的方案进行调整的,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业务费中提取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
第三十八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等事件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
第三十九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是从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中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彩票中奖者奖金时垫支的周转支出。
第四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彩票销售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公益金按照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提取的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缴入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机构资金汇集户,由自治区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统一上缴。
第四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彩票市场发展和销售业务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按现行预算管理方式履行报批程序。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彩票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根据其业务开支需要和业务费缴纳情况及时拨付资金。彩票机构财务具体按照《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未拨付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于弥补彩票销售机构的收支差额。
第四十三条 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自治区本级集中统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别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级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设区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按照规定将业务费用于当地彩票市场发展和销售业务支出。
第四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级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有关彩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彩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对涉及财政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具体管理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彩票销售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对彩票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彩票销售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彩票销售原始数据、彩票开奖设备管理规定的;
(二)违反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或者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期限销毁彩票的;
(四)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的;
(五)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的;
(六)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
(二)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
如有以上行为之一的,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和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主管部门、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材料。对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告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视情调减项目预算支出直至取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彩票销售机构、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和履行彩票管理职责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彩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s://czt.gxzf.gov.cn/zfxxgkzl/zcwj/gfxwj/t110769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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