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时间:2024-02-18 文章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作者:佚名
本办法已以书面形式征求各设区市财政局(不含宁波市)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两条,均已采纳;其余各市均无意见反馈。并于2023年10月30日起在厅外网主动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无反馈意见。具体修改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杭州市财政局修改意见为: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明确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此条意见已采纳。
2.衢州市财政局修改意见为: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县商务部门、经信部门应根据省下达的资金和绩效目标,按照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会同财政部门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管。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此条意见已采纳。
原文链接:http://czt.zj.gov.cn/art/2024/2/7/art_1229247364_589283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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